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印发的《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省卫生厅、省爱卫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省水利厅制定的《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九日 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 (2010~2012年) 省卫生厅 省爱卫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 省经贸委 省水利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印发的《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进一步改善我省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城乡开展为期3年的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下简称整洁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我省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二、行动目标 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宣传健康环境理念,着力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大力加强城乡特别是农村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开展3年的整洁行动,到2012年,我省力争达到以下具体指标: ——全省市区、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 ——全省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达77%以上,其中: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2%以上,福州、厦门、泉州市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 ——全省市区、县城未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在现有的基础上减少一半。 ——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6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10%;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创建成300个生态村。 ——全省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达到53%以上。 ——全省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5%以上。 三、进度计划 按上述具体目标任务的年度计划(见附件),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和监管,规范化管理农贸市场,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大力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四、行动内容 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一)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活动 1.重点清理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死角,集中清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公路沿线及各市、县出口周边环境,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在农村,重点清除各类积存垃圾,疏通沟渠,清理坑塘,搞好室内外卫生,有效改善村容村貌。(牵头单位:省爱卫办) 2.组织开展生态村创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环境建设,使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通过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生态文明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3.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推动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二)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1.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工作,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率,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逐步实现垃圾、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实现城市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加大乡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建立村庄清扫保洁机制,逐步将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向乡村延伸覆盖,进一步推进农村垃圾统筹清理、收集和处理工作。(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突出整治农贸市场。强化城市农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处理、公厕卫生管理、摊位分区规范设置和消杀除害,减少露天集市和地面摆摊市场,逐步提升城市农贸市场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村乡镇农贸市场整洁有序,有效解决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省经贸委) (四)做好重点场所、行业、铁路、公路和内河航道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加强学校、车站和港口、城中村、施工工地、流动人口及农民工聚集地、乡镇与集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卫生院、中小型水厂以及旅游景区(点)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餐饮业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对流动摊点食品安全的整治,按省食安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的通知》(闽食安办〔2008〕16号)要求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任务。强化铁路、公路和内河航道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抓落实) (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管,切实做好消毒设备等卫生设施的配备和规范使用,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率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六)按照国家农村改厕规划目标要求,加快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步伐。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公共卫生农村改厕项目、农村新村建设项目、沼气建设项目及安居造福工程项目中共同推进我省农村改厕工作,确保任务目标按期完成。(牵头单位:省卫生厅、农办、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广泛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除“四害”先进城区达标活动,强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防制策略,努力降低城乡病媒生物密度。(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八)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传递健康信息,弘扬健康文化,使群众了解环境与健康关系,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五、实施步骤 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开展三年(2010~2012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7~2010.8) 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根据任务分解,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计划,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同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调动群众开展整洁行动的积极性,提高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整洁行动氛围。 (二)集中专项整治阶段(2010.9~2012.9) 各地按照任务分解和进度计划,全面对照指标、任务和整治内容,摸清本底、抓住重点、落实任务,跟踪主要指标进展。要认真开展自查,对于薄弱环节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爱卫办的部署,组织对整洁行动进展和成果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保证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确保2012年达到各项指标。 (三)巩固提高、评估阶段(2012.10~2012.12) 在原有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着力完善环境卫生整治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整洁行动回头看,克服薄弱环节,巩固提升整治工作成效,并做好总结迎接全国爱卫会的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六、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洁行动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逐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整洁行动列入本地区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政策、资金上予以保障。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将各相关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城乡环境整洁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坚持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负责。 (二)明确任务,部门配合。省和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解任务并予以落实,省有关部门负责对口指导并抓好督促检查。各级爱卫会要协调各关部门确定每年工作重点,针对进度计划,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建立规范的信息统计、数据汇总、资料收集工作机制。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通过广泛深入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发扬爱国卫生传统,开展义务劳动,组织妇女、共青团员和青年投入到整洁行动中,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整洁行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大新闻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四)强化监督,长效管理。各牵头单位要对单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跟踪检查,实行问责制。各级爱卫办协调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专项检查,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立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梳理和整改,常抓不懈,不断提高群众对整洁行动的满意度;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行动进展和绩效情况。 附件: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目标任务进度计划(2010~2012年) 福建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目标任务 进度计划(2010~2012年) 牵头单位 项目名称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1 92 94 9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75 77 80 82 省经贸委 城市农贸市场数 421 430 435 450 其中未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数 156 131 101 7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 39 45 55 60 省环保厅 创建生态村数 100 100 100 省水利厅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 15.02 31.02 43.72 53.00 省卫生厅 省爱卫办 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 70.48 72.00 74.00 75.00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落实牵头单位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提高 3% 提高 4% 提高 4% 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测数为基数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