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废。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参照《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有产业优势、有产品特色、有市场前景且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条件。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设立、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农产品流通为主的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二)对农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通过与农户建立比较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2000户以上。在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助农增收水平高于当年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长幅度。 (三)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拥有中高级科技人才和较为先进的技术装备水平,有较为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科技含量高,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产销率达90%以上,产品市场占有量在全市同类企业产品销量中位于前列。 以上三个标准中,只要具备(一)、(三)或(二)、(三)标准的龙头企业,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为有利于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整体推进,对有特色、有优势,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品供不应求,且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也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照顾。 二、申报、审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程序 (一)申报程序。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按有关要求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 (二)审定程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授牌。 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基本具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按《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扶持。 2.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纳入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扶持,优先享受《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眉委发〔2002〕12号)中有关优惠政策,优先推出对外招商引资;对符合申报上市公司条件的企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给予上市支持。 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法人代表,可参加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义务。 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模范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带动更多农民开拓市场、增收致富中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自觉接受市和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市级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相关活动。 四、组织领导与运行监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挂帅,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运行监管和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管理。 (一)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和两年一次的申报、淘汰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办法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上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予以审定。 (三)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年应组织人员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也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将辖区内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报表制度统计汇总,在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五)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档案,实行规范化档案管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5年。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