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府发〔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20号),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以新农村建设为主线,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为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全市农村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国务院、省政府对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高度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推进新形势下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准确把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村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责和改革发展主要目标 (三)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责。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代表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参与全国总社、省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有关活动。市和县(市、区)供销社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开拓农村市场,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组织、引领、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学会)的业务管理;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加强社有企业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资产收益用于企业经营服务发展和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控股的县级龙头企业30户、配送中心40个,改造、重建基层供销社40个,兴建各类农产品批发或专业市场20个,建成各类专业合作社或协会300个。在中心集镇改造、建设各类超市100个,在新农村示范片新村建设中配套建成农家购物中心300个,规范发展农资、农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网点10000个,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500个,庄稼医院1000个。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基层组织体系基本健全,乡村经营服务网点基本实现全覆盖,经营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功能明显增强,遗留问题基本解决。 三、扎实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建设 (五)完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带动作用,依托供销合作社加快建设一批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农资企业,新建和改造一批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区域农资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农资配送站和村级农资放心店,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农资商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大全市庄稼医生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庄稼医生职业资格市级统一认证。围绕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调整农资经营结构,拓宽经营范围。加快建立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动态监测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尽快建立化肥商业淡季储备制度。 (六)优化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按照“小超市大连锁,小网点大网络”的思路,逐步建成县(市、区)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民店的连锁经营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对传统网络的改造升级,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骨干企业和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发展农村零售终端。鼓励供销合作社连锁骨干企业和基层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图书、医药、通讯器材、烟花爆竹、食盐、家电等连锁经营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建设以及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七)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围绕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优势,组建和整合农产品营销企业、加工企业、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把农产品收购、加工、贮存、销售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围绕生猪、果蔬、食用菌、中药材、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以骨干农产品经销企业为依托,通过联合合作、资源整合,积极培育拥有自主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农产品产、加、销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农产品仓储物流运输设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强农超对接,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八)整合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乡(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和委托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规范市场行为。 (九)规范发展烟花爆竹经营网络。要充分发挥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安监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好烟花爆竹业务,打造贯通城乡、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安全网络。加快构建市县连锁经营管理体系,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四、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基层体系建设 (十)加快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按照“新建与改造并举,以新建为主”的原则,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推进基层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大胆引进农村经纪强人领办基层社,加强基层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发展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登记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后联合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各类农村为农服务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都视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 (十一)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对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额经费补贴。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资金,可安排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用。 (十二)加快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抓住国家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机遇,充分利用和整合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项目和资金,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加快对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站)及其他服务网点和设施的改造,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各部门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市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做好全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的综合规划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示范片等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 (十三)积极培育各类行业协会。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农资、果品、食用菌、蜂产品、茶叶、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行业协会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业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十四)参与创新农村现代服务组织。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市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把市供销合作社原干部学校改造培育成市农业技术职业学校,开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农民工技能培训。 五、大力推进社有企业发展 (十五)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十六)着力壮大社有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经营等行业的传统优势,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社有企业联合发展,做大做强。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努力开拓新业务、新项目,延伸为农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加快薄弱与空白县社有企业的恢复重建,带动经营服务网络的恢复和发展。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生态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 六、强化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发改、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商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 (十八)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保持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保障其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十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十)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市政府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各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社搭建农村社会化服务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各地工作实际,每年安排50—8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供销社牵头发展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和庄稼医院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销售设备,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组织管理工作。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