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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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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遵府发〔2010〕26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25生效日期:1900-01-01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意见

遵府发〔2010〕2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精神,为全力推进我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占用耕地数量不断增加,补充耕地任务越来越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为了确保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各县、区(市)要充分认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载体,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做出贡献。

二、明确职责,切实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金聚合、整体推进”的运行机制。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项目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专项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建立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库,对本辖区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省财政分配资金及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项目验收;建立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备案管理;对跨县、区(市)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进行审批。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投资支出预算,将资金按项目足额下达到各县、区(市)。

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编报本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库,负责组织市级以上项目初审和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入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使用及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选址、踏勘、申报、实施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三、加大投入,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来源:省分配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项目下达给各县、区(市)的部分、各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部分、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资金、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以及县、乡(镇)政府补充耕地自筹的资金。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原则

省下达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年度统筹分配,以各县、区(市)上一年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变更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上一年完成的新增耕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当年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五个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0%、10%、10%)作为依据分配给各县、区(市)。

每年在分配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之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市)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上报数据不实,项目不落实、滞留专项资金的县、区(市),将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确保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费。省级分配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留成10%,(其中:8%用于我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到的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支出,2%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支出);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占补平衡经费的3%作为工作经费,用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支出。

(四)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负责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等支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项目管理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面积在80亩以上(含80亩)的项目严格按《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执行。对面积小于80亩的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捆绑成一个项目并按以下要求提交立项验收资料。

1.立项资料

在编制方案时,要因地制宜,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组、项目涉及农户的意见。结合项目实际,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工程预算报告进行简化,合并为《项目实施方案》。

(1)乡(镇)人民政府的立项申请(含项目区基本情况简介、乡(镇)人民政府的选址踏勘意见);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项目《实施方案》;

(4)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5)1:500至1:2000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

(6)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的台帐;

(7)项目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

2.验收资料

(1)项目工程竣工报告、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效益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2)项目《实施方案》、立项申请及批复文件、项目相关合同;

(3)工程决算报告;

(4)监理报告;

(5)土壤检查报告和县级农业部门对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6)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位置)台帐、项目规划设计图、工程竣工图;

(7)面积统计表;

(8)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备信息表。

(二)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

1.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资总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者项目单体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除可由项目所在地农民承担的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工程外,其他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施工单位选择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

五、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实行属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含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占补平衡,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实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切实做到本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交通、水务、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委托项目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委托实施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上只能用于该地区该项目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并按原委托价格收购储备,确需用于跨县、区(市)同类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开发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认定并及时进行土地变更。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制定。

(二)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所有新增耕地合格证及对应的项目备案表必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经备案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占补平衡。跨县、区(市)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或借用,需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流转或借用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和未办理流转或借用手续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建设用地单位自行实施或委托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上只能用于业主自行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节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按利润不高于实施成本20%的价格收购。确需用于跨县同类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按指标流转管理程序办理。

社会资金投资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耕地只能用于自行占补平衡,不能流转。

六、加强新增耕地管理,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新增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将新增耕地及时纳入耕地保护范围;条件具备的应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查新增耕地的种植维护、落实新增耕地的承包权;村委会负责落实新增耕地的种植与维护,防止新增耕地抛荒,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二)农业部门要落实土壤改造与培肥措施,提高新增耕地土壤肥力。研究并实施“沃土工程”,逐步推广整理复垦开发后土壤培肥养护技术,落实增施有机肥、套种绿肥等培肥措施,新增耕地地力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规划及预算,建立健全整理复垦开发耕地改良与培肥保障的机制。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建全土地整理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可通过调剂、抽调等办法,充实农业、林业、水利等专业人员到土地整理机构工作,确保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到位,为项目监督管理、立项审批、验收提供技术服务。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要从注重培养科技、工程等方面的人才出发,有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逐步建立起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专业人员合理搭配的专业管理队伍,以适应新形式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廉政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涉及的资金数额大,必须十分重视队伍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规定,把项目的发包和财务以及新增耕地的管理与监督作为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保障我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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