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安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黔府发〔2007〕26号)精神,我市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截止2009年12月31日基本完成农村土地调查任务。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及要求,2010年必须完成城镇土地调查工作。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对全市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地籍图测量及调查。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二)各县(区)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对县级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三)在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城镇建设用地数据,形成各级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根据国家和省对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安排部署,安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从2010年3月起全面开展,2010年7月31日完成县级城镇土地调查工作,并提交合格的验收成果;2010年8月31日汇总出市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报省;2010年9月30日前接受省级数据检查、验收;2010年12月31日前对数据库和管理系统进行补充完善。 二、调查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对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变更地籍调查和对未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地籍调查,并对各类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具体调查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对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调查,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一)调查范围 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地籍调查,按城市建城区和建制镇图斑划分原则确定范围界线。 (二)调查内容 主要是查清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及其他建制镇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地的界址、界线、面积、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三)技术要点 安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比例尺采用1:500,独立工矿调查比例尺不小于1:2000。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需要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来保障其有效地运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起总责,并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所涉建制镇(办事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 城镇土地调查对成果质量和数据真实性保障实施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都设立第一责任人,并把该项制度与干部考核任免制度挂钩。同时实行严格的奖罚措施,对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的地方,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将按照《统计法》和《土地调查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主管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2、调查任务的招投标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调查成果质量,实现对调查任务项目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招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政策,结合城镇土地调查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针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由各县、区(管委会)采用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委托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为保证西秀区城区、安顺开发区测绘成果的统一性,两城区的测绘工作由一家测绘单位统一承担。 (三)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中“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的要求,市及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城镇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核定土地调查经费,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城镇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主要成果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城镇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2、城镇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3、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城镇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4、县级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各级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城镇土地权属数据库; 3、县级城镇地籍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