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加快果洛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果政办〔2010〕6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改善我州农村融资环境,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发展,州农村信用联社制定了《关于加快果洛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已经人民银行果洛州中心支行审核、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果洛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信用联社 (二○一○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切实改善我州农村信用环境,推动“和谐农村”与“信用果洛”建设,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促进果洛州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果洛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全省农村信用村镇建设现场会会议精神和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部署,以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为切入点,通过推进牧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完善牧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健全农村牧区融资服务机制,培育农村牧区信用文化,进一步优化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支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牧民增收、牧业增效、金融稳健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一部署、健全机制,分步实施、点面结合,稳步推进、支农惠农的原则,打造“政府领导、人行推动、涉农金融机构主办、职能部门配合、村委乡镇和农户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格局。 (三)工作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全州50%以上的贷款牧户培育为信用户,35%的行政村基本建成信用村;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比较健全;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机制基本确立和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初步形成,农村牧区社会信用状况显著改善,牧民“贷款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在涉农金融机构已开展信用户、建立牧户纸质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按照征信系统对牧户信用信息的征集要求和标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涵盖牧户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贷款使用以及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等信息的牧户电子信用档案数据指标,加快建立牧户电子信用档案,实现牧户纸质信用档案向电子信用档案转化,加快建立和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建立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以牧户信用档案为依据,建立全州统一、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根据农村牧区经济特点和评价结果信息反馈,不断提高牧户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与有效性。推动牧户信用评价与贷款发放有机结合,促进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三)继续深入开展信用村镇建设。在牧户信用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步骤和方法继续规范和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评活动。进一步规范完善创评标准与程序,拓展创建范围,促进农村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四)加快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拓展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的覆盖面,将涉农信贷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快推进涉农金融机构牧户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加大对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力度,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拓展农村牧区经济主体信息采集面,将工商、税务、质检、药监、法院、环保、社保、教育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结果,使信用户在贷款手续、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切实得到优惠与便利,调动和鼓励信用户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信贷投放、行政管理、社会舆论监督等约束机制相结合,使失信者的融资受到制约。加强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引导农村牧区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六)广泛开展信用知识宣传,逐步提高农户信用意识。以培育现代金融意识、信用意识、倡导信用理念为目的,广泛宣传和普及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加强对农村牧区经济主体金融观念、消费观念与信用行为的引导,增强牧民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涉农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和改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尝试对涉农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待遇、对农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探索建立农业贷款激励机制,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农村牧区信贷投入。建立地方财政为主导的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由州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设立“三农”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二)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在引导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导“公司+农户、“协会+农户”“农户联保、“大联保体、互助资金”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自担的新型农村牧区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三农”发展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 (三)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扩大全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形成在政策支持下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自营等多种保险支农经营模式。积极引入农业信贷保险业务,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强制性、区域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1、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州政府成立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各县、乡(镇)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辖内各乡(镇、牧委会、农信社开展辖内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齐抓共管、多方协调的支农工作机制。 2、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认真抓落实。要将年度创建信用户和信用村镇目标任务、信用农户不良贷款率、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涉农企业逃废债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内,加大考核力度,为解决融资“瓶颈”、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3、切实把创建信用村镇活动与争创“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把诚信教育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作为评选“文明户、“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扩展创建工作的内涵与外延。通过信用创建工作,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4、对优化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突出、支农力度大、但资金来源不足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将财政支农资金存储在相应的金融机构,以增强其支农资金实力。 5、发挥政府的行政推动力,加大对金融部门依法清收逾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严厉制裁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信贷运营环境。 (二)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1、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州人民银行要协调多方力量,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形式多样的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宣传、组织推动活动。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信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2、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推广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加大对农村牧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存款准备金的导向功能,进一步加大支农再贷款对信用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比例较高、资金相对不足的法人金融机构,增强其资金实力。加强辖内涉农信贷投放的资金需求预测,优化支农再贷款的地区分布,提高使用效率。注重通过再贴现引导信贷投向,促进扩大涉农行业融资范围。 3、扩大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范围,工商、税务、质检、药监、法院、环保、社保、教育等部门要主动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息。进一步推进信用档案电子化建设,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牧户和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完善牧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并将评价结果引入贷款审核过程,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4、加强对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及支农、惠农的工作成效,注意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工作扎实开展。对涉农金融机构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信用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建立通报制度,正确引导农村信用贷款管理工作。 (三)立足本职工作,主动开展农村信用创建工作 1、涉农金融机构要切实把创建“信用村(镇)”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切入点,按照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目标,加快信用村镇建设步伐,制定农村信用贷款操作规程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评等具体管理办法,督促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信用档案电子化建设力度,并将牧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情况列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范围,确保组织、制度、工作目标及措施到位。 2、开展并逐步扩大信用客户资源。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信用创评结果,对“信用户”降低信贷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扩大授信额度、执行优惠利率,优先安排贷款发放,真正让信用户受益、政府满意、银行贷款安全有效。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贷款比例、增长率等应相对有所提高。 3、加快牧户信用档案规范化、电子化建设,完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逐步将牧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把查询牧户信用信息作为发放贷款的必须环节,充分发挥牧户信用信息平台在防范贷款风险和促进农村信用建设中的作用。为牧户贷款、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 4、进一步做好县域金融服务。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各级金融机构抓紧制定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通过授予县域分支机构一定额度的农业贷款审批权,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增加对农村牧区的信贷投放,挖掘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并提供银行卡、电子银行、汇兑、结算、票据等金融服务,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牧民致富。 5、积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探索完善“公司+牧户”、“协会+牧户”“牧户联保、“大联保体”等多种担保方式,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加大对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将牧户信用评分结果与贷款发放结合起来,形成“公司+牧户+征信+信贷”的运作模式,针对牧户和农村牧户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林权草场抵押等形式,解决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6、加大保险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制定完善相关农业政策保险制度,积极开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种养业险种,充分发挥保险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服务保障功能。 7、州农业银行、州农信社、州邮储银行要充分发挥经营网点较多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信用宣传下乡”活动,举办符合农村牧区经济主体特点和需求的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面向广大牧户和企业普及金融与征信知识,切实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 (四)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惠农支持力度 1、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产业、财税等调控杠杆作用,实现产业、财政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通过对涉农贷款的财政贴息等形式,引导和带动金融、社会资金共同投向农村信用地区,支持信用建设好的地区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各方面的资金向信用环境好的农村牧区投入,有效解决“三农”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2、建立农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银行、牧委会共同推动,完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州级“三农”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三农”小额信用贷款等形成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牧户信用贷款。 3、在县一级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平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资金。采用财政投资、企业入股及村积累出资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村贷款担保基金,组建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三农”发展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以及农村经济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为涉农金融机构信贷支农提供保障。 4、建立政府奖补机制。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县域中小企业成绩突出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涉农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优先用于支持信用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