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黄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2010〕1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关于黄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黄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 (二○一○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我州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完善优抚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青民发〔201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依据和基本原则 以《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05〕160号文件),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07〕110号文件),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完善优抚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青民发〔2010〕92号文件)为依据,构建以城镇医疗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大病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补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州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优抚对象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并具有黄南州常住户口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从部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已批准享受国家生活补贴的军队参战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部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已批准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人员、1969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三、保障办法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范围。 (二)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人员医疗费,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交病历及诊断书,民政部门审定后从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七级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队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部队退役人员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根据青政办〔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农村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四)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凡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优抚对象,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帮助其缴费参保。 (五)优抚对象在州、县人民医院、藏(蒙)医院,凭《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可享受以下医疗优惠: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诊断费在院方规定的基础上减免3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30%,住院床位费减免50%。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城乡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医疗补助的门诊补助。 (七)建立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制度。优抚对象患大病住院,凭《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在享受医疗卫生优惠减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城乡特困人口医疗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比例给予救助。 (八)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每人每年500元,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本人。 (九)优抚对象大病医疗补助标准 1、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医疗规定待遇及城乡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目录范围之内)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到州民政局,经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助金额也可突破最高限额。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目录范围之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到州民政局复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助金额也可突破最高限额。 3、对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因患职业病或涉核评残的残疾军人治疗职业病和放射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上报至省民政厅确定。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在规定的目录范围外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到州民政局复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助金额也可突破最高限额。 5、1969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目录范围之内)个人负担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 6、慢性病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患下列疾病,病情程度尚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长期服药的给予慢性病治疗补助。⑴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疗;⑵器官功能衰竭、血液、腹膜等透析治疗;⑶糖尿病II型(出现并发症)治疗;⑷二级以上高血压、冠心病、(心、脑、肾并发症之一)、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治疗;⑸重症肝炎、肝硬化治疗;⑹类风湿;⑺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⑻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者(非透析治疗);⑼甲状腺功能亢进;⑽系统性红斑狼疮;⑾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⑿特发性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硬化病、重症肌无力)等。补助时由优抚对象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等,经核实批准,可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2000元。 (十)不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1、因吸毒、自伤、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2、矩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助听器、假眼及购置营养品、保健用品等费用; 3、有劳动、劳务合同或参加了专项社会保险,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如工伤、交通肇事、意外伤害等)。 (十一)优抚对象医疗费凭证及报销期限 优抚对象所产生的医疗费凭证当年有效,当年报销,不能留用下年度使用或报销;医疗费凭证必须是患者本人的真实姓名,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及医疗凭证上填写患者的身份证号、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相符。 四、资金筹措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医疗补助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地方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等多渠道筹集,也可由社会福利金中安排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捐助筹集一部分作为补充。 五、资金管理 (一)各县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民发〔2009〕180号)精神,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管理工作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州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及报销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关系到国家对优抚对象优待政策的落实,关系社会稳定和国防的稳固。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 州、县要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5月8日州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黄南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办〔2006〕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