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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有关经济处罚的通知

关于《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有关经济处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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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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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84)予财外字132号(84)予劳人护字13号(84)予银

颁布部门:(84)予财外字132号(84)予劳人护字13号(84)予银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有关经济处罚的通知<br /> (84)予财外字132号<br /> (84)予劳人护字13号<br /> (84)予银会字58号<br /> 各地、市、县,财政局、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支行,省直有关单位,郑州铁路局、黄委会、地质局:<br /> 《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六届五次会议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予政[1984]11号通知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第七十条关于“所有罚款交地方财政专户储存”的规定,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 一、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经济处罚时,由各级劳动安全监察结构,发出“罚款通知书”(式样附后,各地、市按照样式自行印制),送交受罚单位,由受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如数缴付罚款,交款后将罚款通知书第三联退交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以备核对。<br /> @@</p> <p>二、 此项罚款由财政部门在其开户银行设立“违反劳动安全条例罚款”存款专户,银行进行管理。受罚单位缴付罚款时,银行要核对缴付金额与“通知书”是否相符。款项收妥后,签发收帐通知。财政部门作为暂存款设立“违反劳动安全条例罚款”专户管理。@@<br /> 三、 “违反劳动安全条例罚款”作为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设施的补助经费,由各级劳动部门按季或半年分月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计划分月从“违反劳动安全条例罚款”专户余额中拨款,除此,任何单位不得动用。@@<br /> 四、 各级劳动部门对“违反劳动安全条例罚款”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收的合法,用的正确,收有凭,支有据,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执行情况和年度收支决算,年终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具体使用“违反劳动安全条例罚款”进行劳动安全措施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在措施完成时,作出决算,报送劳动部门一式两份,劳动部门负责审查并转报财政部门一份。@@<br /> 五、 郑州铁路局、黄委会、地质局对所辖企业事业单位行使劳动安全监督权,所收“违反劳动安全条例罚款”自行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自行规定。<br /> 附件: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罚款通知书<br />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五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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