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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转发《关于生产设备上水冷件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转发《关于生产设备上水冷件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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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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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84】市劳锅字第239号

颁布部门:【84】市劳锅字第239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现将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设备上水冷件的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今后废热锅炉的设计、制造应按此文要求进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局反映.<br /> 附:<br />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设备上水冷件的管理问题的通知<br /> 劳人锅局【1984】48号、<br />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八日)<br /> 最近有些部门与我局联系生产设备上水冷件的管理问题,经与机械工业部电器工业局协商,现通知如下:<br /> 一、专为回收生产设备的排烟余热而装置的蒸汽发生设备,例如装设在转炉上部的蒸汽发生设备,应视为废热锅炉.按我局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的劳人锅局【1983】81号文件,烟道式废热锅炉按锅炉管理,管壳式废热锅炉按压力容器管理.烟道式废热锅炉应安排在劳人锅【1984】1号文批准的锅炉厂制造.其设计审查按条例实施细则进行.@@<br /> 二、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因此,既不按锅炉也不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鉴于这些水冷件是承压的,且产生蒸汽,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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