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二、本通告所称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是指:各类含磷织物的洗涤剂、洗衣粉、液体洗涤剂、皂粉、洗衣膏和各类含磷餐具洗涤剂、工业洗涤剂及其他含磷洗涤辅料产品。
三、鼓励无磷洗涤用品的生产和推广使用。无磷洗衣粉和其它洗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执行GB/T13171-1997洗衣粉标准。
四、凡在我市市场销售无磷洗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注册,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或获得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并核发《沈阳市无磷洗涤用品审查注册证》后,方可在本市销售其产品。未经认定的洗涤用品不得在本市市场销售。
五、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洗涤用品的销售、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对在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仍继续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