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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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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3-08生效日期:2006-03-08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1.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清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基础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阶段性奋斗目标。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基本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重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力争全区安全生产状况实现稳定好转。到2020年,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职工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省区的水平。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这些行业的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

  5.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坚决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今后,审批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原则上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现有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要在三年内退出煤炭市场。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根据我区实际,不再发展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6.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各地在招商引资、引进项目时,要依法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得引进和审批。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建设管委会必须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7.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各地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县、乡干部培训的基本内容。要实行安全生产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新职工“入厂前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自觉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素质。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8.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不低于2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以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整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加大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力度,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救援能力;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9.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加大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在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10.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1.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凡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不低于20万元(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

  12.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要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要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

  五、强化监管监察,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13.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事故隐患突出、治理难度大的问题实行联合执法,切实解决事故隐患问题,确保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项指令得到认真贯彻执行。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突出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要严格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14.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督察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对违规单位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具体监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理。

  15.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自治区要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监督办法》。各地要根据各自特点,认真总结本地在事故处理、隐患治理、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适合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环境。

  16.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配备交通、通讯等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经费,不断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机构”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网络”。地(州、市)、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加强日常监察。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自治区重点产煤地区和重点产煤县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尽快建立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障经费,切实履行好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17.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相关地(州、市)、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对不按规定上报事故的或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必要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商请检察机关司法介入。

  18.严肃追究责任。切实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责任。严禁非法开采矿山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对县、乡存在非法开采和非法生产行为而未加以制止的,要严肃追究县、乡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地(州、市)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或者30天内发生4起以上(含4起)一次死亡3-9人事故的,地(州、市)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检查。中央驻疆企业和自治区直属大中型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自治区安委会作出检查。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安全生产和精神文明评优资格。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努力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9.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见效。

  20.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凡国家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交通部门要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改力度,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设施。

  21.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完善各种预案,做好处置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各地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要搞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22.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用3年时间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全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实现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测监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2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公示制度,对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生产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要大力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25.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技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6.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工作措施。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职能。

  27.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铁路、民航、国防科技工业、农机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水利、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经济综合管理、财税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安全生产工作。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各地在组织重大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报活动审批部门备案。

  28.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进行通报。各地(州、市)也要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

  29.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特大事故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发现工作失职的,要依法处理。

  30.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31.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5〕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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