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及矿山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矿井的技术装备保障水平,特制定《江苏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一、为了加强矿用安全产品的管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特制订江苏省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的依据为《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新产品除外)的检验工作,包括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
第二条 检验单位
定期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矿用安全产品实施检验,每一类产品的检验周期见表1。
二、特殊检验
除定期检验以外,在下列情况下应对矿用安全产品实施检验:
(1)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3)矿用安全产品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经检查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时;
(4)发生事故严重损坏经修复后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5)安全监察、事故追查、原因分析时;
(6)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时。
第四条 受检产品类别
表1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周期 |
检验类别 |
1 |
主要通风系统 |
3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2 |
空压机 |
1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3 |
主排水系统 |
1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4 |
副井提升装置 |
1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5 |
斜巷运人设备 |
1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6 |
主井提升设备 |
2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7 |
安全仪器、仪表 |
1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8 |
电缆 |
1年 |
周期检验 |
9 |
绝缘油 |
1年(使用频繁时6个月) |
周期检验 |
10 |
绞车大轴 |
1年(原是2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11 |
钢丝绳 |
升降人员:自悬挂时起6个月 升降物料:自悬挂起第一次12个月之后每6个月一次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12 |
连接链 |
1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13 |
连接插销 |
1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14 |
超声波探伤 |
1年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15 |
输送带 |
|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
注:对暂未作周期安排的其它安全产品均按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执行。
一、周期检验的程序
(1)对实施周期检验的矿用安全产品,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周期检验年度计划,签订检验协议与在检验周期期满前1个月,提前向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提出检验申请。
(2)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与委托单位签订检验协议,并在10天之内安排检验人员依据检验协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应产品的检验规范进行检测检验,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将检测检验报告报 省局备案。
(3)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过程中,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的工作,做好安全、后勤保障、相应的技术支持等工作,以保证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完成。
(4)经安全性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应当出具省局规定格式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固定在产品明显的位置,“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与矿用安全产品的定期检测检验周期相同。
(5)对检测检验不合格的矿用安全产品,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不合格项目后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再次提出检验申请。
二、特殊检验的程序
(1)由企业提出的特殊检验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检验。由省局或事故调组提出的特殊检验,以书面通知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
(2)特殊检验工作按申请单位的要求的进行,向申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报省局备案。
(3)对企业提出的特殊检验,检验后矿用安全产品的处置,按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检验费用
第七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