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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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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监〔2005〕9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保护类

颁布日期:2005-06-07生效日期:2005-06-07

各煤矿及矿山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矿井的技术装备保障水平,特制定《江苏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二○○五年六月七日

江苏省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加强矿用安全产品的管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特制订江苏省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的依据为《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在用矿用安全产品(新产品除外)的检验工作,包括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

第二条 检验单位


  江苏境内在用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实施资质检验,由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独家承担。检验报告以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第三条 检验类别

  一、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矿用安全产品实施检验,每一类产品的检验周期见表1。

  二、特殊检验
  除定期检验以外,在下列情况下应对矿用安全产品实施检验:
  (1)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3)矿用安全产品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经检查需要对其进行检验时;
  (4)发生事故严重损坏经修复后的矿用安全产品在投入使用前;
  (5)安全监察、事故追查、原因分析时;
  (6)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时。

第四条 受检产品类别


  需要实施检验的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省局制定,部分矿用安全产品名称、检验周期及检验类别见表1。

  表1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周期

检验类别

1

主要通风系统

3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2

空压机

1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3

主排水系统

1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4

副井提升装置

1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5

斜巷运人设备

1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6

主井提升设备

2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7

安全仪器、仪表

1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8

电缆

1

周期检验

9

绝缘油

1年(使用频繁时6个月)

周期检验

10

绞车大轴

1年(原是2年)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11

钢丝绳

升降人员:自悬挂时起6个月

升降物料:自悬挂起第一次12个月之后每6个月一次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12

连接链

1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13

连接插销

1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14

超声波探伤

1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15

输送带

周期检验、特殊检验

  注:对暂未作周期安排的其它安全产品均按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执行。


第五条 检验程序

  一、周期检验的程序

  (1)对实施周期检验的矿用安全产品,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周期检验年度计划,签订检验协议与在检验周期期满前1个月,提前向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提出检验申请。
  (2)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与委托单位签订检验协议,并在10天之内安排检验人员依据检验协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应产品的检验规范进行检测检验,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将检测检验报告报 省局备案。
  (3)在矿用安全产品检验过程中,矿山企业应积极配合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的工作,做好安全、后勤保障、相应的技术支持等工作,以保证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完成。
  (4)经安全性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应当出具省局规定格式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固定在产品明显的位置,“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与矿用安全产品的定期检测检验周期相同。
  (5)对检测检验不合格的矿用安全产品,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不合格项目后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再次提出检验申请。

  二、特殊检验的程序

  (1)由企业提出的特殊检验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检验。由省局或事故调组提出的特殊检验,以书面通知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
  (2)特殊检验工作按申请单位的要求的进行,向申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报省局备案。
  (3)对企业提出的特殊检验,检验后矿用安全产品的处置,按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检验费用


  申请检验的单位应及时交纳检验费用,以保证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按时完成。检验费用由江苏省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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