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已经8月16日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以下简称快报)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本规定事故等级分为: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人或重伤3人以下或急性中毒9人以下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2人或重伤4-9人或急性中毒10-49人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9人或重伤10-29人或急性中毒50-99人的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如危险化学品和民航系统)。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拨打110急救电话。事故单位负责人或110等接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处置,并立即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报告。
第五条 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一)一般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1.发生一般工商企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人)或接报单位,应在1小时内,快报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安监局,有关部门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2.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含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事故发生单位(人)或接报单位,应在1小时内快报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安监局,有关部门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3.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人)或接报单位,应在1小时内快报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安监局,有关部门和安监局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二)较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1.发生较大工商企业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快报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同时上报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安监局。省辖市有关部门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2.发生较大交通事故(含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快报省辖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安监局,省辖市的有关部门和安监局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3.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快报省辖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安监局,省辖市有关部门和安监局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三)重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1.发生重大工商企业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在1小时内快报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做好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同时快报省政府值班室。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含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并在1小时内快报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应立即派人或委托当地省辖市的有关部门和安监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做好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同时快报省政府值班室。
3.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在1小时内,快报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做好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同时快报省政府值班室。
(四)特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1.发生特大工商企业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快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省安委会、省安监局和省有关部门主要与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应迅速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2.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含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与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快报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监局。省安委会、省安监局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3.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与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快报省有关部门、省安监局和省政府。省安委会、省安监局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矿山事故的快报程序参照工商贸企业事故快报程序;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和集市贸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快报程序参照火灾事故的快报程序。
第六条 事故快报内容。
(一)事故类别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后的初步伤亡人数;
(三)事故简况。
第七条 事故续报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详细时间及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具体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报告单位简况;
(七)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继续报告;
(八)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 事故快报格式。
事故快速报告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