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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备案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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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煤安〔2007〕3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7-05-30生效日期:2007-05-30

各矿用产品生产企业、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关要求,经我局研究,特制定《江苏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备案暂行规定》。该规定经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备案暂行规定

二000七年五月三十日

江苏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消除矿山企业装备方面的安全隐患,不断规范和提高矿用产品制造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安监规划字[2004]107号)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生产制造矿用安全产品的企业及有关的机构,安全标志的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规定。

第四条  江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备案工作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为了便于备案工作的顺利实施,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负责安全标志备案的具体技术和业务工作。

第五条  江苏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后,30日内(起始日期以证书上日期为准)应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的机构---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备案。

第六条  企业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基本情况表、产品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取得的安全标志证书的复印件、获证产品汇总表
(四)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及经审查的申请安标材料复印件。以上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第七条  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应从接到企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出具书面备案确认证明;向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出具书面告知,明确指出其不符合项,企业应在20日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重新提请备案。

第八条  获得安全标志证书30日内不能及时备案的企业,应向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后延期备案,但延期备案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60日;前款不能在20日内重新备案的企业,应向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后延期重新备案,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获得备案的企业及产品将在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上进行绿色公告;逾期不备案的企业及产品将进行黄色警示,其产品将暂不允许在江苏煤矿使用;经黄色公示达6个月且拒不备案的企业及产品将进行红色警示,其产品禁止在江苏煤矿使用,并商安全标志发证机构吊销其安全标志。

第十条  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不得违规操作;对企业的备案材料应严格管理,不得外传,保护企业的技术及商业秘密;除按规定收取备案过程所需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及物品。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有权对备案材料的真伪性进行现场核查,对伪造材料及证照的企业及时报告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企业有权对备案机构的违规行为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或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所有违规事实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标志的备案工作按如下图示程序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备案工作流程图)(略)

第十三条  本规定条款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从法律法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新规定时从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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