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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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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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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徐政规〔2013〕2号

颁布部门:徐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3-16生效日期:2013-03-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6日

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民政、科技、卫生、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城管、园林、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其主要形式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地震烈度区划图。

  第四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工作。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四)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设防地区的高度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高度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六)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其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作为项目批准、核准的必要条件。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由建设、水利、城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保证监理工程质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需要进行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组织审查。
  市区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类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类建筑等工程项目由所在辖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类建筑等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类别、地震动参数(主要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地震烈度区划图)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应当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有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求的建设工程,报批材料中还应当包括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意见。抗震设计审查合格,相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审查意见为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修改或者重新设计,另行送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鼓励和支持对前款规定外的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他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由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产生的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因地质灾害、次生灾害等原因受损的现有建设工程,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修复措施,使现有建设工程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三条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改建时,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增加荷载,不得破坏抗震设施。确需改变主体结构、增加荷载、改变使用功能或者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交通、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铁路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依法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徐政发〔200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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