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级功能区安监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将《温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31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温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参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在市安监局(安委办)直接领导下,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的非常设组织。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本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中介机构和市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专家组设矿山组、危化组(含烟花爆竹)、综合组,以后视需要可适当增减。
第四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规划的起草论证工作,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研究。
(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文本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安全检查,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对安全知识普及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七)完成市安监局(安委办)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任期三年。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专家聘任的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本人自愿从事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从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安全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中选任;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年龄原则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应急要求;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
(二)市安监局科技信息处协同相关职能处室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
(三)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八条 被聘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家组成员应服从市安监局(安委办)的调度管理,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或由安全监管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专家组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开展工作中,必要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专家职业道德。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市安监局
第十条 专家会议制度
(一) 专家全体会议,由市安监局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二) 专业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参加市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公务期间的旅差费,由市安监局各处室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支付。
第十二条 专家组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市安监局科技信息处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温安监管[2011]128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