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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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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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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3〕244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3-07-23生效日期:2013-07-23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目前尚无替代法规,可继续按要求执行。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和城管局、增城市城乡建管局,各城管执法分局及有关单位,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

  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应。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23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管理,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材料申报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业务的码头,其经营单位应于开展中转业务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办理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盖码头经营单位公章);

  (四)港口(码头)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盖码头经营单位公章);

  (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的中转建筑废弃物装卸平台的资料;

  (六)港口(码头)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港口(码头)运营管理方案、码头分类堆放建筑废弃物方案;

  (七)码头出口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以及除尘、防污设施的图片资料。

  二、备案办理程序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备案报送人当场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

  备案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报送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发放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回执的资料进行登记归档。

  三、中转码头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洗车槽:洗车槽长度尺寸不少于5000 mm,宽尺寸不少于3000 mm;排水沟截面尺寸宽不少于300 mm,深不少于400 mm;槽面所用钢筋直径不少于32 mm。

  (二)洗车设备:码头出口应设置高压冲洗设备。洗车槽外侧应当设置管道加压泵(或潜水泵)和两支高压冲洗水枪。管道加压泵功率不少于4千瓦(或扬程不少于40m),流量18立方米/小时;潜水泵功率不少于3千瓦(或扬程不少于40m);高压冲洗水枪胶管内口径不少于32 mm。

  (三)沉淀池:应根据地形分为三级沉淀,污水经沉淀过滤后,再利用冲洗车辆或者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四)出入口硬化:应设置水泥混凝土路面。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C25,路面厚度不应少于250 mm。

  (五)分类堆放场地:港口(码头)应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并设置分类堆放标志。

  (六)抑制扬尘设备:码头、装卸平台应合理设置喷雾抑尘设备。

  四、监督管理

  (一)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中转码头备案情况告知该码头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获得备案回执的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名单,并及时更新名单。

  (二)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牵头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每季度向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调配建筑废弃物到备案水运中转码头的相关信息。

  (三)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牵头统筹,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已备案水运中转码头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中转建筑废弃物装卸平台、港口(码头)场地围蔽范围、进场路线,港口(码头)运营管理情况,以及码头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以及除尘、防污设施的使用情况。

  (四)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建筑废弃物中转码头的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书面函告港务、水务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查处。

  (五)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不办理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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