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委会、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安委会,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领导包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要做到“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同负,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工作应体现以下原则。
(一)各产煤县(市、区、特区)县级领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对辖区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责任包保。
(二)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包保全覆盖。
(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包保。
二、包保职责
严格执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试行)的通知》(黔安办〔2011〕4号)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煤矿依法办矿,制止非法违法行为。
(二)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三)监督煤矿落实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四)加强与驻矿安监员的沟通联系,监督煤矿及时处置紧急事件。
三、工作要求
(一)到矿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内容和有关工作安排部署要记录存档。
(二)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通报相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信息联络制度,随时掌握煤矿生产、建设情况,随时掌握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情况。
(四)包保责任人要与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包保责任书;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包保责任人要与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签订年度包保责任书,并报煤矿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包保责任工作考核制度,对履职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问责;对包保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