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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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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府函〔2013〕22号

颁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02-26生效日期:2013-02-26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

江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函〔 2012〕344号)和《江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对各市、区政府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环保局每年初提出各市、区政府污染减排年度目标和重点工程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作为对各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各市、区政府要及时把市下达的污染减排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并纳入本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第六条 对各市、区政府污染减排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污染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污染减排基础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具体按考核细则执行。

  第七条 从 20l3 年起,各市、区政府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将本市、区上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和本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计划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年度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考核得分评为不及格;

  (二)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三)国家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四)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 ;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 )。

  在对 2015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时,一并对各市、区政府“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

  在省对我市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后 1个月内,市环保局应将上年度各市、区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得分在 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得分在 80分以上、不满 90分的,评为良好;得分在 60 分以上、不满 80 分的,评为合格;得分低于 60分的,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对考核评为优秀的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并优先加大对该市、区污染减排工作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或委托市环保局)将约谈该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撤销本考核年度我市授予该市、区在环保领域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该市、区下年度的市级减排专项资金。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未通过“十二五”减排考核的市、区,市政府将约谈该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该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未通过考核的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 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对各市、区政府的污染减排考核结果纳入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年度考核结果及“十二五”考核结果由市环保局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在各市、区年度污染减排数据公布前,各市、区政府未经市环保局审核确认,不得向社会公布本市、区污染减排数据。

  第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十二五”污染减排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参与或配合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的开展,并对本部门年度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下年度 2 月 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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