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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季度例会制度和季度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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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知公告

颁布部门: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8-08生效日期:2013-08-08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季度例会制度和季度检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安全生产季度例会制度和季度检查制度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8月8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季度例会制度和季度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珠字〔2011〕14号)和《珠海市委办 市府办印发<珠海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珠办发〔201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横琴新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22个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和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条 季度例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有关会议和部署精神;

  (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三)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四)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第四条 季度检查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事项。

  第五条 季度例会召开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季度检查要制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

  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方案、整改完成情况等。

  第七条 季度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检查方案、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情况等一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安全生产季度例会和开展安全生产季度检查。牵头部门要做好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安全生产季度例会和季度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收集相关材料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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