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已废止)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9〕1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9-01-06生效日期:2009-0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6月11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省煤炭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使用管理等方面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第三条 龙煤集团、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和中煤龙化公司所属煤矿吨煤提取30元,由企业自提自用;地方煤矿在原来提取标准基础上,吨煤一律增提10元,上缴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其资金所有权不变,由企业提取政府监管,专款专用。

  第四条 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地方煤矿增提费用与企业提取部分一并用于瓦斯治理等生产安全项目建设,列入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

  第五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根据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内的实际生产情况足额提取。对于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要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确保按标准及时足额合理提取安全费用,避免超额提取和漏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装煤炭生产能力管理系统。

  第七条 地方煤矿增提安全费用的使用,应由煤炭生产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经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要定期公布地方煤矿增提安全费用的提取、上缴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财政、物价、煤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存在贪污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钢结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管理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会条例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年版)》等6个消防设计技术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期城乡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等4部技术文件的通知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房屋抗震性能提升加固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