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暂行)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暂行)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津安生〔2013〕17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3-12-03生效日期:2013-12-0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吸取“11·22”青岛东黄原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教训,有效应对我市境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突发事故,防范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安全监管局起草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暂行),已经市领导审阅批准,现发布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的应急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抢救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二、加强应急值守,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信息。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24小时值班电话,保障事故信息的及时传递,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事故信息后,要按照有关预案和处置方案的要求,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通报事故情况,立即启动本级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到现场组织事故处置,并将现场处置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12350,28450303)。

  三、认真做好应急准备,编写事故响应程序。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做好信息传递、预警发布、人员疏散、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各项保障措施的事先准备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与《天津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暂行)相衔接,并于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安委会备案。

  附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2013年12月3日

  (联系人:王建锋、宋佩泽;

  联系电话:28208986;传真:2845030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暂行)

  1.总则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处置方案。

  本处置方案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制气、煤层气及《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

  本处置方案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本处置方案范围是指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

  城镇燃气管道、海域内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由各市级负有管道监管职责的部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产权单位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天津海事局、市海洋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管道产权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发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后,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

  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需要,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以下专业救援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

  现场指挥协调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担任组长单位,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资料保障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委担任组长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公路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质监局和管道产权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提供事发管道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建设规划及图纸、日常检测的相关资料,为事故处置提供有效基础资料。

  (3)险情控制施救组

  险情控制施救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天津海事局、市海洋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管道产权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救援处置工作。

  (4)现场秩序维护组

  现场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公安交管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交通畅通。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5)现场医疗救治组

  现场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担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6)现场环境监测组

  现场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担任组长单位,公安局消防局为成员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事故调查组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7)气象监测预报组

  气象监测预报组由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8)新闻舆论组

  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管道产权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9)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调集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应急处置程序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发生后,发现事故的现场人员(包括周边群众、管道巡护人员等)应当立即拨打110、119、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区县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的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接到报警后,接警部门应立即通知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各专业救援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3)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事故救援情况,依据环境监测组、气象监测组提供的现场监测数据,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预测事故影响范围,由总指挥决定向周边受影响的单位、居民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新闻媒体等方式发送。

  (4)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并根据现场事态发展趋势决定是否向市政府提出扩大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响应程序。

  (5)当事故现场出现进一步扩大或无法控制的趋势时,总指挥应立即下令组织现场救援人员和周边群众撤离。

  (6)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发展的趋势,调集有关专家,制定科学有效的抢险施救方案,并组织有关专业救援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

  ①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②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③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④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⑤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经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状态结束。

  5.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市政府。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天津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扩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化工企业操作规程管理规范(T/CCSAS 026-2023)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指引(2024 版)》的公告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液氯(氯气)和氯乙烯生产企业以及过氧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函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票证填写注意事项》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