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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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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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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安委〔2013〕38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2-05生效日期:2014-01-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安委会2013年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2013年12月5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综合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综合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受理机构。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息、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为最大限度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保护举报人,应举报人要求,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明确专人与举报人联系,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再向其他任何人透露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举报类别和查办的案值大小,一次性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基本标准。
  1.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未作经济处罚但直接关闭该企业的,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2万元。
  2.举报自然人或煤矿以外的企业从事各种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的,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未作经济处罚,但直接取缔其非法(违法)行为的,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5000元(不包括事故隐患举报)。
  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检查属实,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500元。
  4.举报客运车辆超员100%以上的奖励2000元;超员50%-100%的奖励1000元;举报超员20%-50%的奖励300元。举报客运车辆超速50%以上的奖励800元;超速20%-50%的奖励500元;超速20%以下的奖励300元。举报客(货)运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1000元。

  (二)其它标准。
  1.对举报以下事项的,对应一、二、三级举报,分级分档向举报人兑现奖金,最低分别按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的;
  (2)举报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作业的;
  (3)举报煤矿企业瓦斯超限生产作业的;
  (4)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包括一般事故隐患),对应一、二、三级举报,分级分档向举报人兑现奖金,最低按500元执行,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及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受理举报的内设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四川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附件1),报分管受理举报部门的领导审批,指定本单位案件查办部门(案件查办部门可视情况交给下级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举报事项,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二)负责查办案件的内设部门调查核实完毕后(含接受移送查办的举报),案件经办人填写《四川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查办案件的内设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室和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受理举报的内设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从通知之日起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向举报人支付奖励资金时分不同情况办理。
  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领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四川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签字,财务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举报受理人员指定银行帐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帐号。举报受理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指定帐号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交本单位监察部门审核和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举报受理人员领取奖金转账到指定银行帐号,转账凭证、密封的举报人信息由举报受理单位主要领导复核签字后作为奖金发放凭证。《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3份,受理举报承办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
  3.上级机关接受举报指定下级机关办理的举报案件,下级机关调查终结(或案件办结)后将办理情况汇报上级机关,案件调查机关(案件办理机关)按上述第1或2两种办法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五)奖金兑现后,财务人员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复印件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的原始手续一并合存,作为记账依据。

  第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给予大额奖励的,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审定。

  第十二条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各级各相关部门举报的,由案件牵头查处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当年可直接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冒领奖励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
  (四)故意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金要追缴国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制订了本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具体办法的,可依照其规定。各市(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的认定由具体办理案件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省安全监管局2008年12月15日发布的《四川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川安监[2008]3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附件1:四川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 
  附件2:四川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附件3:四川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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