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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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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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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环〔2014〕19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2-25生效日期:2014-02-25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武政〔2012〕52号)有关要求,切实提高环保行政审批效率,现将《市环保局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月25日

市环保局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市级及以上工业倍增示范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以规划环评为指导,严格环境准入,未开展规划环评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入区(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二、涉及主要污染物和第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等排放的新建工业项目、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定指标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需求的改、扩建工业项目,应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住宅房地产、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分析周边交通干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输变电站、电波发射塔等对该项目可能造成的噪声、废气、电磁辐射、震动及恶臭污染影响,在国家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审批环境敏感建筑项目。如住宅房地产项目环评批复中已明确要求商住楼内不得引进餐饮、娱乐、医疗设施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引进的上述项目不予环评审批。

  四、受污染场地的再开发与利用必须进行土壤环境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需要对土壤修复的,应经过修复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审批该地块上的再开发利用项目。

  五、工业房地产项目,鉴于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原则上参照区域环评导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条件、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建设以及开发单位和引进工业企业的环保责任。引进具体的建设项目时,应要求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另向具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对居住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或公众意见分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环境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环评审批部门应认真核实公众参与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武政〔2013〕45号),对于市政府划定的集中开展专项评价的区域,若该区域近五年内已进行规划环评审查,则不再开展区域环评。

  八、近五年已经进行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入区建设项目环境现状监测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充分采用规划环评监测资料。

  九、除环境质量监测外,现有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监测可充分采用近两年企业污染源监测资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的工业企业,自验收批复之日起3年内实施同产品改、扩建项目,环评监测可充分采用验收监测资料。所采用的监测资料必须出自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十、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内及同一时期实施的道路、管网建设项目可以打包为一个项目开展环评工作。

  十一、环评单位应严格控制需要建设单位提交的各类支撑性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得超出本文附件所列范围。

  十二、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由管委会出具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说明后,入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时可不提交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十三、住宅房地产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实行环评分类管理。污水可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住宅房地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免于水污染物验收监测。

  十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外,建成后不产生任何污染物,施工期较短且不涉及湖泊、饮用水源、自然山体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以视具体情况,经研究后出具免于环评审批意见。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附支撑性材料或文件清单(根据具体建设项目选择)

  1、发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件或项目备案证

  2、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3、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土地购置文件

  4、建设单位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所租赁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名称预核准文件

  6、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

  7、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立批准文件

  8、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9、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件

  10、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水排向说明

  11、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1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污染场地土壤调查报告

  1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文件

  14、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出具的防护距离内敏感建筑搬迁承诺或说明

  15、其他特殊需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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