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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已废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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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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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2014〕2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04-09生效日期:2014-04-0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月1日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印发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珠三角电镀企业转型升级。但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我厅高度重视,组织了多次研讨,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拟组织编制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现就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二、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通过采取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等措施督促其提标改造,改进工艺设备和治理技术,加强管理,分类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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