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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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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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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办〔2014〕17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21生效日期:2014-06-15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着眼为民、利民、便民,坚持“先行先试、务实创新”,全面深化环评审批改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豁免目录》),决定试行特定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管理,并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部分非工业类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建设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或窗口办理两种方式进行备案。

  三、列入《豁免目录》及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若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行为、或发现备案项目存在漏报、瞒报相关信息,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并取消其环评豁免或备案资格,责令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本实施意见于今年6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修订公布。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试行)

  2.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3.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表(试行)

  4.环评备案项目列表(试行)

  5.网上备案申报程序(试行)

  6.窗口备案申报程序(试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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