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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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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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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榕旅综〔2014〕57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旅游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4-16生效日期:2014-04-1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1月17日被《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为做好我市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经研究,决定完善我市旅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制度内容,逐条认真贯彻落实。具体制度内容如下: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每周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检查记录表,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福州市旅游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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