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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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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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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环发[2014]18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15生效日期:2014-04-20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强化环境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2013 年 3 月 15 日,我厅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桂环发〔2013〕8 号),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结合实际,于 2014年 6 月 30 日前制定并实施当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在 2014 年底向上级环保部门上报本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总结中,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情况。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及工业项目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广西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竣工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产的。

  第四条 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0771-5312369;
  (二)网络举报:http://www.gxepb.gov.cn/gxhd/tsjb/;
  (三)电子邮件举报:gxhj2013@163.com;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 1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邮编:530028。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如属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20000-30000 元;如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 5000-10000 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 1000-3000 元。
  (二)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情形,每起奖励人民币 800 元。

  第六条 获奖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广西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同时向自治区、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的,由环境保护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领取奖励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环境违法举报,按国家和自治区信访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4 月 20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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