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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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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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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4〕69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4-04-16生效日期:2014-05-1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6月23日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3〕82号)精神,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电梯安全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保障电梯安全,关系社会公共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城市文明形象。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围绕平安宁波建设,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电梯安全监管,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电梯事故和故障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安全水平总体平稳。但随着宁波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电梯数量急剧增长,电梯安全责任不够明确、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经费得不到保障、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乘客安全乘梯意识不强等问题进一步突显,特别是公众场所电梯长时段、大客流、高负荷的使用,给安全造成更大的风险,传统的监管方式已不适应安全管理要求。因此,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理清电梯安全工作各环节权责关系,强化各方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多元共管安全工作格局,努力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困人故障的发生,让人民群众生活、出行更安全便捷。

  二、明确落实电梯安全的各方职责

  电梯生产、销售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生产、销售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电梯生产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生产,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可控制、可追溯。电梯销售单位负责建立完善电梯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的电梯。禁止销售、转让、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电梯,禁止转让、出租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根据“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或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住建、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责任,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检验机构依法负责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承担电梯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服务,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对检验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发现电梯未落实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出具检验报告,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不断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监管工作保障,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加强宣传教育,督促使用管理和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经费保障等投诉和纠纷。

  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动,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质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日常使用、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安全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牵头电梯物联网建设。完善电梯公共应急救援和电梯信息管理平台。住建部门负责对电梯相关土建工程质量监督,加强对电梯救援通道设计图纸的审查把关,将电梯使用管理状况与物业单位信用和项目考核挂钩,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政策,配合做好电梯选型和配置工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梯招投标管理,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查处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经信部门负责将电梯物联网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在城市重点区域试点基础上,逐步向全市各地推广。工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移送信息负责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依法监督公共电梯上宣传广告。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开展经常性电梯安全教育,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应急演练。宣传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旅游、卫生、交通运输、商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三、切实强化电梯安全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电梯制造单位要加强电梯制造质量安全,逐步建立完善电梯运行、维保、故障、事故等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电梯的可靠性基础研究,提高产品的稳定性,预防、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的发生。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要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质量安全,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落实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救援演练。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职责,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应急救援、日常检查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对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位于学校、幼儿园及医院、车站、地铁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会展中心、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电梯,推行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专业维护保养,并在客流高峰时段,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

  (二)强化电梯分类监管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创新监管机制,建立完善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前提、以质量安全诚信记录为依据的电梯安全分类监管机制。对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现象多发、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要依法严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符合撤销情形的,上报发证机关撤销其许可。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仍继续使用的电梯、或使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公共电梯,质监部门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责令停用。同时,要将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发送住建部门和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物业单位考核和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

  (三)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应急救援责任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应急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应急救援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也是能够最快反应和实施救援的组织,应制定本单位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始终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联系,加强困人应急处置能力的教育培训,确保困人发生时能及时采取措施。电梯维保单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应设立全天候24小时应急救援服务电话,根据所维保的电梯分布,合理布置救援网点,配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要充分发挥基于物联网信息技术的电梯故障远程自动报警功能,进一步创新全市110社会联动工作机制,优化联动网络体系,完善电梯公共应急救援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有效处置能力。

  (四)建立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牵头协调处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因电梯停用、安全事故、运行故障、大修改造或更新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立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保障机制。对于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约请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需要大修、改造或更新的,电梯产权人负责筹措资金,及时安排电梯的大修、改造或更新;已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于需要应急维修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六)逐步推进电梯物联网信息系统建设。为发挥物联网信息技术在电梯动态监控、自动报警、快速处置、信用监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做到电梯故障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切实提高电梯安全有效性,保障居民乘梯安全,各地要借鉴其它城市的成功经验,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市场化模式,逐步推进电梯物联网信息技术应用。经信、质监、住建等部门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及时制定公众场所乘客电梯物联网应用建设规划,制定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复后实施,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新梯后旧梯原则,优先在人员密集公众场所电梯中推广使用,逐步在居民住宅电梯中推广使用,要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和电梯用户的宣传、引导,共同推进电梯安全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宣传、质监、安监、教育等部门要经常性的联合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采用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解、网络公布安全常识、开设安全课堂等方式,大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倡导文明、安全乘用电梯。同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社会各方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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