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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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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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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2013〕44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3-06-19生效日期:2013-06-1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4月13日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环保服务业试点,按照环保部《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积极组织符合试点主体要求的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环保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开展环保服务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具备的基础条件,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量力而行,具体内容自行确定。

  二、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市场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整顿和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环保产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环保企业积极参与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等行业认定工作。省环保产业协会要研究制定有关行业认定的管理办法,并认真做好有关资质的申报、评审及发证等相关工作。

  三、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企业申报省环保科学技术奖、环保示范工程等;积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环保服务产品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环保骨干企业、优秀环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商。

  四、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营公司开展运营工作。积极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参加国家及省认可的专业技能培训;同时要鼓励和支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自运行操作人员参加技能培训,严格做到持证上岗,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6月9日

 
  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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