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08年11月21日《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已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一大环境污染源。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就加强我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不易降解等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名录详见附件)污染环境的防治,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直和各县(市、区)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实行统一收集、统一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堆放污染环境。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生、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对惠州市区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及镇的城市垃圾处置场(厂)选址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所在地城镇以上、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镇以下(含镇)生活垃圾处置场(厂)址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四、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倾倒、堆放,严禁随意堆放和倒入江、河、湖、海、水库,影响环境。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分别对惠州市区和城区所辖各镇、县(市、区)所辖各镇的城市建筑垃圾划定倾倒、堆放地点,对建设单位复被、绿化堆放场地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惠州城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倾倒、堆放场所的复被、绿化负责验收。
五、严格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防风、防雨、防渗漏、防扬散的临时存放点或堆放场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业固体废物逐步实行有偿集中处理、处置,严防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场(厂)实行统一规划,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建设,以对全市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名录见附件1)实行有偿集中处置。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操作人员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培训,凭培训合格证上岗。处置服务费计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严禁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随意丢弃、堆放、处理、处置、转卖、转移或向水体、渗井、渗坑倾倒排放。
六、医疗垃圾必须集中回收、集中焚烧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处理或混入生活垃圾处置而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场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对全市医院、疗养院(所)、卫生院(所)、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产生的医疗废物逐步实行分区域定点有偿集中焚烧处理;从事焚烧处置的操作人员,须经卫生部门技术培训后,凭培训合格证上岗。焚烧处置服务费由各医疗单位或个人支付。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惠州城区、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场选址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焚烧处置场防治污染设施的验收。
七、从事回收利用危险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申报核准制度。凡经营工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市废旧物资回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废旧物资的堆放场所的防治污染设施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的生产、加工项目应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建设防治二次污染设施(含堆放场所),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八、单位或个人进口国外、境外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废物的处置场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后确定,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使用进口废物加工回收中产生不能再利用的污染废物,应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有偿集中处置。污染废物处置服务费由加工回收单位支付。
九、禁止国外、境外、市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污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等进入本市辖区内倾倒、堆放、处置。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十、生产一次性可降解、无毒害、易处置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证登记。其产品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应机构认证后,方可申领绿色环保产品证书。销售、使用一次性可降解材料餐具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认证证明和绿色环保产品证明书。否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十一、从事产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人,每年必须如实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固体废物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和污染物种类及各类数量、浓度等,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本通知中涉及的有关有偿处置服务费、技术培训费等项目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十三、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做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规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护好我们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水平。
附件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