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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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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4〕633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4-07-28生效日期:2014-07-28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4〕42号)。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劳动保护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保护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生产生活安全。

  二、全面落实高温劳动保护工作

  各市、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统筹安排休假计划,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四、加大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力度

  各市、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政策,着力解决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安排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建筑、环卫、交通等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行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同时,取消其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相关称号的资格,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的评选。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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