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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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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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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委〔2014〕6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7-30生效日期:2014-0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依然是当前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为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决定,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突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

  (一)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二)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

  (三)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

  (四)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五)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六)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六打六治”,紧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具体内容。

  三、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上中旬)。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告。

  3.组织企业认真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的六类行为的,立即整改,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月中旬-11月底)。

  1.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六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六类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2.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1.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对各地区开展综合督查。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四、重点工作措施

  (一)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省级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

  (二)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期间,省级政府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市、县级政府每月至少开展2次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在全国以暗查暗访的方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通过主流媒体适时报道专题行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各地区以深化“打非治违”为主题,开展区域性专题行活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四)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五)开展典型案例公开审判和约谈警示。配合公检法机关,对企业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特大事故等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审判,强化教育和震慑。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地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六)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县、乡政府及其负责人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各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一)全国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国务院安委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层面由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道路交通路面执法、消防由公安部牵头组织;建筑施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油气管道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分工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牵头组织落实。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内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三)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各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地方政府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六、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各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牵头组织单位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子邮箱:awb@chinasafety.gov.cn)。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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