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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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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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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环〔2014〕149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12-08生效日期:2014-12-0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7月21日被《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改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提升环境保护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1. 合理分区,优化产业布局。以我省主体功能区中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不同功能定位为基础,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将全省划分为工业准入优先区、城市人居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特殊环境敏感区等5个区域,分别实行不同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优化项目准入,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实现产业集聚发展、污染集中控制,保障人居环境和粮食生产安全,构筑良好生态屏障。

  2. 宽严相济,实行分类准入。针对我省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和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环境准入,探索建立基于不同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环境容量相对宽裕地区,在确保主体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环境准入上予以倾斜,引导项目集聚发展, 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对于水、大气和重金属等环境问题相对突出区域,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政策,控制污染物新增量。

  3. 简政放权,优化环评管理。优化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取消、合并部分环评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前置条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优化总量控制要求,总量核定与环评审批并行进行,提高审核效率;对污染排放强度低、环境影响程度小的建设项目分别采取豁免审批、备案登记、下放权限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改革事项落实到位,环评权限放得下、管得住。

  三、分类准入政策

  (一)工业准入优先区

  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省级产业集聚区、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或专业园区,要以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科学高效利用环境容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 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内的所有项目,不需办理环评手续。

  2. 简化部分审批程序。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探索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报即受理,现场办结;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即报即受理。

  3. 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的一类工业项目,其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原审批机关下放至下一级环保部门。

  4. 放宽部分审批条件。对规划环评已经过审查的产业集聚区或园区,入驻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可适当简化;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的产业集聚区或园区,入驻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标准可执行间接排放标准。

  5. 严控部分区域重污染项目。在属于《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的区域内,不予审批煤化工、化学原料药及生物发酵制药、制浆造纸、制革及毛皮鞣制、印染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在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的区域内,不予审批煤化工、火电、冶金、钢铁、铁合金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在属于《重金属污染防控单元》的区域内,不予审批新增铅、铬、镉、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相应项目。(符合我省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

  (二)城市人居功能区

  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规划区中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区域,要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重污染项目“只出不进”,严格控制工业开发活动,着力解决大气、水和噪声污染等城市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1. 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中的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与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3类项目,不需办理环评手续。

  2. 简化部分审批程序。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即报即受理。

  3. 严控重污染项目。不予审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三类工业项目和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二类工业项目。

  4. 从严掌握准入标准。其他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废水须进入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农产品主产区

  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农产品主产区,要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为目标,严格控制工业开发活动,支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防止不合理工业开发对农业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

  1. 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中的水利、农林牧渔、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4类项目,不需办理环评手续。

  2. 简化部分审批程序。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探索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报即受理,现场办结;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即报即受理。

  3. 严控重污染项目。不予审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三类工业的新建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影响粮食生产安全的二类工业新建项目(矿产资源点状开发项目和符合我省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

  4. 严控部分区域重污染项目。在属于《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的区域内,不予审批屠宰、酿造、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加工等废水排放量大项目。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

  我省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以构筑良好生态屏障为目标,实施面上保护、点状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支持适度发展资源开采、旅游等产业,防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

  1. 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中的水利、农林牧渔、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3类项目,不需办理环评手续。

  2. 简化部分审批程序。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项目,探索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报即受理,现场办结;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即报即受理。

  3. 严控重污染项目。不予审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二类、三类工业项目(矿产资源点状开发项目和符合我省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

  (五)特殊环境敏感区

  我省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以及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要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目标,实施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红线。

  1. 从严审批建设项目。在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内,不予审批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防洪、管道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予审批其他基础设施工程。

  2.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保障措施

  1. 减少审批前置。对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规划的项目,其国土、规划、文物、林业等部门的审批意见不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前置条件;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下级环保部门无需再出具初审意见。

  2. 提高审核效率。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建设项目采取统一申报,总量核定与环评并行进行,通过在线平台审核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

  3. 推行网上审批。积极推进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办结,提升网上办事服务能力,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4. 完善联动机制。对未通过规划环评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入区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对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评文件内容可适当简化。

  5. 健全同步机制。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应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污染集中控制,提高环境容量利用效率;建立完善入区项目审批与环保基础设施联动机制,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应暂缓审批其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三类工业项目。

  6. 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要与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监管职责;对实施备案管理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出现环境违法问题;对下放环评审批权的项目,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环评审批情况,确保准入标准不降低,监管力度不放松;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评要求落实到位。

  五、附则

  1. 各省辖市可以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内环境分区以及环境准入条件等实施细则。

  2. 本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3. 本意见所列5种类型分区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准入政策执行;

  4. 根据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等,对各分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5. 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规定参照本意见执行。

  6.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省主体功能分区

  2. 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3.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4. 重金属污染防控单元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6. 工业项目分类清单

  2014年12月8日

  注:以上工业项目基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主要指工业项目,不包括水利、农林牧渔、地址勘察、交通运输及仓储、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核与辐射等项目;该目录根据实施情况可以定期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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