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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动火作业七个必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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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安监[2015]29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5-02-15生效日期:2015-02-15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直和中央、省驻青有关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督促企业切实做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范动火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事故,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了《动火作业七个必须》,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5日

动火作业七个必须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在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基础上,必须做到:

  一、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在特殊危险场所动火时,必须随时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等对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进行监测。

  二、必须进行危害识别

  动火前,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现场和动火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现场

  动火前,必须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分析检测动火点周围地下管道、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密闭空间的可燃气体浓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动火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四、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设备

  动火前,动火单位对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作业器具设备必须完好,并按要求检测,符合安全要求。

  五、必须定点作业

  必须明确具体的动火位置点或动火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变更或移动动火位置,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六、必须定时作业

  必须明确具体的动火时间,严格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时限进行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七、必须设专人监火

  监火人必须由动火安全作业证签发单位人员担任,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在动火期间,不得脱岗和兼做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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