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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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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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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环发〔2016〕44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6-07-15生效日期:2016-08-27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16〕33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安徽省环保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5日

安徽省环保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保部门执法效率,根据《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安徽省环保厅直接查处属实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举报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 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 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 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对年度省本级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进行测算、确定合理资金安排额度,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列入安徽省环保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中管理。

  第五条 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度预算奖励经费中未使用的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六条 案件查处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在案件查处结束15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人信息,根据《办法》要求提出奖励意见并初步确定奖励金额,填写《安徽省环保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格式附后),同时提供案件查处相关证明文件,经安徽省环境监察局领导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安徽省环境监察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已作出奖励决定的举报案件进行统计汇总,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经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审查表及举报人相关材料交省环境监察局财务部门。
  为方便领取奖金,举报人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相关资料或复印件即可。如遇特殊情况,举报人需到省环保厅核对有关信息而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可凭有效票据予以报销。

  第7条 安徽省环境监察局财务部门凭《安徽省环保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举报人相关证明材料及交通费用有效票据,从专项资金中据实支付给举报人奖励经费和交通费用。
  奖励经费和交通费用严格执行转账支付,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 举报人所获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安徽省环境监察局财务部门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 举报人确认领取奖金后,安徽省环境监察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将《安徽省环保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查表》、案件查处材料、举报人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环境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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