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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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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办〔2016〕157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6-11-15生效日期:2016-11-15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顺德区安委会:

  今年6月以来,省安委办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我省实施两年以来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反馈情况,该《办法》在各地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对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和提升应急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对《办法》的宣传培训不到位,仍有部分地市在组织事故调查时未专门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有的应急处置评估流于形式,方法不够科学,程序不够规范,评估结论专业性、系统性不强,评估结论对于改进应急准备、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的作用不明显,个别地方甚至未按要求全面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的认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既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基础性环节,对于理清应急处置责任,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准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安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落实《办法》的实施细则,确保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达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准备和提高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根本目的。

  二、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机制

  各级安委办要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要专门成立应急处置评估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本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应急处置评估组要与调查组其他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响应的基本情况,对评估结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按照《办法》明确的内容,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撰写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纳入事故调查的总体报告。

  三、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是一项涉及专业多、技术要求高的系统性工作,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各地要组织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应急管理的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确保参与应急处置评估的人员均能熟悉应急处置评估的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掌握应急处置评估及撰写评估报告的方法。应急处置评估要依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预案,准确界定相关单位或人员工作职责,认真核实并分析其事故信息报送和应急响应的及时性、指挥决策和救援处置的科学性,倒查现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的合理性,倒查应急准备和应急培训是否得到有效落实,评估结论必须要有充分的佐证材料作为支撑。同时,要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充分听取相关专家意见,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专业技术水平。

  四、及时总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经验

  各地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各项要求,每年对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注重收集各地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案例,分析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中存在问题,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地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总结情况报省安委办。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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