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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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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安办〔2017〕21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7-04-05生效日期:2017-04-05

各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经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广东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方案》(粤安办〔2017〕35号)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市安委办制定了《中山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安委办将于7月下旬组织督查组对我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核查,请各镇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各有关镇区请按要求将工作方案附件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附件2.1、附件2.2)、《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见附件5)于6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必须由所在镇区政府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报送); 各有关镇区、各有关部门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情况请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中山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8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广东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方案》(粤安办〔2017〕35号)要求,进一步巩固近年我市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成果,全面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坚决遏制涉氨制冷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二)目标任务。对全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彻底消除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查摆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全面提升企业液氨使用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验收对象和内容

  本次验收对象是全市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查验涉及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或有快速冻结装置的涉氨制冷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重点验收内容

  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二)其他验收内容

  1.涉氨制冷企业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特种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从事涉氨制冷生产企业是否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4.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5.消防设施与应急设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

  6.防雷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有关特种工作业证、操作证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要求。

  各有关镇区督促企业组织验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验收基础上,各有关镇区按照《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附件2.1、附件2.2)对辖区每一家涉氨制冷企业进行验收,并可结合实际在验收表的基础上增加验收内容。

  三、方法步骤

  (一)完善台账(4月上旬)

  各镇区要全面掌握本辖区涉氨制冷企业监管底数,进一步完善“一地一册、一企一档”监管台账,明确每一家涉氨制冷企业监管责任人,认真填写《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按时上报市安委办。凡是漏查、漏报,没有档案名单而发生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属地监管责任。

  (二)企业自行验收(4月中旬至5月中旬)

  各有关镇区组织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对照验收内容组织自行验收。企业可聘请专家开展自行验收工作。自行验收工作完成后,填写《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自行验收表》(见附件4.1、附件4.2),并承诺已完成“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结果属实,愿意承担验收结果不属实所带来的法律责任。自行验收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表上加盖企业公章,报镇区安委办备案。

  (三) 镇级核查整治隐患(5月下旬至6月中旬)

  各有关镇区要组织相关单位对照验收内容对辖区涉氨制冷企业全面核查和初步验收,严厉整治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问题,并认真填报每家涉氨制冷企业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附件2.1、附件2.2)、《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见附件5)于6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必须由所在镇区政府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报送市安委办。

  (四) 市级组织验收(6月下旬至7月中旬)

  市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我市相关镇区的涉氨制冷企业进行全覆盖验收(另行下发通知),做好迎接省安委办督查检查的前期验收工作,确保消除两类重大事故隐患,做到“一企一验收表”,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如在本次未验收之前已确认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已验收的企业,可不再重复验收,原验收检查表有效。验收表和原验收检查表(复印件)由市安委办负责归档备查。

  (五)省级核查(7月下旬至8月底)

  省安委办组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消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9部门,组成5个核查组,对各地市验收工作进行核查。5个核查组分别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吊员及专家参加,每个核查组由3-5名(含专家)人员组成,具体核查任务安排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省级核查安排表》(附件6),具体核查安排另行通知。各核查组根据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至少每个地市随机核查3家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多的地市,可由核查组增加1-2家),并于8月15日前将核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委办。企业总数量少于3家的,应全部纳入核查范围。上报摸底调查数据为零的地区,检查组应进行核实。

  (六)国家核验(9月至11月底)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工作部署,江苏省核验组将代表国务院安委办对我省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核验,届时将至少随机核验2个地市和10家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验收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抓自查,认认真真抓整改,确保在国家验收工作中万无一失。要抓紧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验收工作科学严谨,顺利开展,落到实处。省、市安委办将各地验收工作进展情况、相关总结和报表报送情况等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加强验收工作统筹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落实监管职责,对验收发现存在两类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责令停产整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其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核查企业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和核查消防设施与应急设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查涉氨制冷企业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工商部门负责核查从事涉氨制冷生产企业是否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质监部门负责核查特种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气象部门负责核查防雷设施符是否合相关规定要求;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核查“两类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质监、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格;经信、农业和商务等监管职能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做好核查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镇区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核查组,认真完成核查工作,要按时保质完成核查整治和初步验收。要采取措施鼓励群众通过“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举报涉氨制冷企业“两类重大事故隐患”,自9月份起,在核验工作中发现或者被举报、媒体反映并经核实有企业存在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省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监管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

  (四)巩固治理成效。各镇区要以此次验收工作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并融入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等工作中,持续提升涉氨制冷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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