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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7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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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安监〔2017〕63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7-04-18生效日期:2017-04-18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2017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8日

青海省2017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2017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全面推进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发展,以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工作目标,以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特殊作业专项治理、强化企业承包商和变更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为重点,严格规范监管执法检查,按照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抓工作落实的要求,切实提高监管能力,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油气长输管道、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落实

  1.结合全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的10个方面37项工作任务。一是认真部署,加大协调督促跟踪力度,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职责与任务分工,并抓好落实。二是指导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做好涉及本部门牵头的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工业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实施意见等13项工作任务。三是充分发挥安委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其他24项工作任务。四是协调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健全、风险排查管控、规划布局准入、工程质量管理、企业搬迁、人才培养、信息平台建设等重点工作落实。五是将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运用抽查、约谈、通报等多种手段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及时汇总分析进展情况,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滞后地区开展督导检查。

  三、深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双重预防和管控责任。着力推行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重点生产工艺及装置、经营仓储场所等高风险环节实行包管、包查、包治的“三包”制度,及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并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使企业对重大风险源安全管理、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的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3.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油气长输管线运营企业隐患排查。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意识,按照《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督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信息化标准,建立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4.加强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一是不断完善风险辨识方式方法与体制机制,加强对特殊作业、承包商管理等高风险环节的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和安全规程。二是认真排查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可能潜在的风险,按照事故最大化原则,严防“想不到”的问题现象。三是加强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液氯、液氨、氯乙烯、乙炔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管控,合理确定可承载社会风险事故类型和等级,采取预防措施加以控制。

  5. 全面推广应用适用性技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全面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分析,积极开展保护层分析(LOPA),加强工艺过程分析,消除设计缺陷,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二是指导企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认真组织摸底调查,对列入评估范围的新建装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对列入评估范围的在役装置要制定计划,责令企业限期完成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安全风险。三是积极推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技术的应用。加大对3家示范企业的培育力度,条件成熟后向全省推广。严格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强化化工装置的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的配置工作。

  6.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2017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创建有关要求,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从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文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领域选树一批典型标杆,鼓励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5-7家,推荐创建一级企业1-2家。

  四、继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管

  (一)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

  7.加快出台《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风险等级划分,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级分类监管责任,按照年度执法检查比例实现全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由各市州按照风险等级划分,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责任。

  (二)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

  8.一是继续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自动化改造工作。依法严格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是持续深化危险化学品罐区储罐、特殊作业、承包商管理等专项整治。三是加强对2016年发生事故企业隐患排查常态化机制工作开展的督促落实。四是研究制定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液氯、液氨、氯乙烯、乙炔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可承载社会风险事故类型和等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加强管理。五是研究建立危化品信息追溯管控体系,推动企业建立危化品追溯系统,探索实施高危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逐步实现危险品全生命周期过程跟踪,信息监控与追溯。

  9.全面落实重点部位安全防控措施。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开展重大危险源信息平台建设。凡涉及液氯、液氨、硝酸铵、氯乙烯、乙炔等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机制。

  10.强化“放、管、服”(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创新、优化政府服务)工作要求的落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化工(危化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不断提高各市州、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监督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青海”上公布,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建设。

  11.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要积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出台《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12.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积极主动向本地区党委、政府汇报、协调危化品监管机构建设情况,力争实现内设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五、巩固油气长输管线隐患整治攻坚成果

  13.适时对重点地区和单位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回头看”,推动完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和监管长效机制,强化油气长输管道本体安全,推行管道安全完整性管理。

  14.按照《青海省2016年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第一批)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分配实施方案》,做好油气长输管道在线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建立电子分布图。

  六、深化烟花爆竹“打非”专项治理工作

  15. 深化经营环节专项治理,严格落实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批发企业“六严禁”,强化批发企业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逐一对经营网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网点具备安全经营条件,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行为。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打非”联动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和事故查处密切协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奖励机制,及时曝光突出隐患和问题,加大对涉嫌犯罪非法违法行为的刑责追究力度。

  七、切实做好重点时段安保工作

  16.充分认识重点时段安保工作重要性,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注重本质安全和过程管控,加强现场督导和值班值守,在省十三次党代会、环湖赛、十九大等重点时段加强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和烟花爆竹、油气管道过程安全监管,推动提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水平,扎实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八、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切实做好源头流向把控工作

  17.进一步深化示范企业的培育工作,在省级原有2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示范企业的基础上,再增加2家培育对象,通过自查、互查、督查、经验交流等方式,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等行政许可工作,按时填报企业信息、季报、年报,切实做好源头流向把控工作。

  18. 落实省禁毒委工作分工,积极配合公安禁毒等部门,共同组织重点品种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对凡是管理不规范、不严格导致或可能导致引发制毒事件的,列为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一)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19.指导危化品登记中心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加强登记企业信息、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化工工艺信息等内容的审核,严格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一书一签” 要求。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最终实现部门数据共享。

  (二)建设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

  20.依托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登记中心,设立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一)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

  21.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推动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二)开展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2.按照《安全监管人员提升专业化知识培训要点》,提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安全能力专业知识,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按照《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要点》,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经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以此促进企业管理人员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做好辖区内企业危险化工工艺岗位操作员的培训和复训工作。

  (三)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和化工产业工人技能培养。

  23.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提高化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待遇的政策,解决人员不适应、责权不对等、队伍不稳定等问题,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24.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开展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人才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十一、加大事故查处,对事故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25. 指导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充分论证,找准事故发生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对应措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厘清工作职责,夯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较大以上事故企业相关装置停产整顿后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复工。

  26.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正确做好事故上报归口统计工作,防止发生不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的错报现象。要重视无伤亡的爆炸、泄漏、中毒、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归纳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企业有动火、受限空间、检维修等作业的,一律提级管理;凡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引发事故的,全面提级调查,由省安全监管局进行督办;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引发1人死亡事故的,由省安全监管局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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