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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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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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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九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5-16生效日期:2017-05-16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实行建筑物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申请,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及等级评定。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

  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以及采用集中热水管理的酒店、宿舍、医院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太阳能应用形式。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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