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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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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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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7]50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8-16生效日期:2017-08-16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19年8月16日,到期自动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青岛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未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区(市)、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告诫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可视情况实行内部约谈或公开约谈。

  第三条 根据突出环境问题情况分别确定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一)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区(市)、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2.造成生态红线破坏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3.因环境问题、重点环保工作任务未完成等原因,导致市政府被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约谈的;
  4.中央、省环保督察发现严重问题并公开通报的;
  5.对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在全国或省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7.存在其他特别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二)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区(市)、市政府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市直责任单位负责人。
  1.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2.辖区国、省控重点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与上年同期相比,连续3个月超标且反弹幅度超过10%;
  3.环境空气质量超标,且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同比恶化的;
  4.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未按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响应措施不力的;
  5.突出环境问题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
  6.对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在市内产生恶劣影响的;
  7.被上级环保部门实行区域、流域限批的;
  8.未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辖区内或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9.存在其他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由市政府委托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
  1.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2.河流断面、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目标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连续通报2次的;
  3.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排放管理不当,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
  4.重点减排项目、重点污染治理项目、上级部署的重点环保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或进展缓慢可能难以按期完成的;
  5.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
  6.辖区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禁烧区内出现火点或辖区秸秆焚烧情况较为严重的;
  7.存在其他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第四条 约谈由市环保部门或其他承担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部门(以下称“约谈建议部门”)提出约谈建议,经约谈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约谈通知由约谈建议部门负责送达被约谈人。约谈通知应包括约谈事由、约谈要求、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约谈参加人员等内容。约谈通知应于约谈日5个工作日前送达。

  第六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人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三)约谈人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人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七条 约谈建议部门应于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纪要应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等。约谈纪要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印发。

  第八条 被约谈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本单位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报约谈建议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书面报告本单位整改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整改任务完成后,应向约谈建议部门书面提交整改完成报告。约谈建议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约谈事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约谈建议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整改核查意见报约谈人,整改核查意见经约谈人批准后通知被约谈人,并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约谈仍没有整改到位,其中,对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开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列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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