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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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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8〕27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8-09-30生效日期:2018-09-3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完成“2233”工作目标。即完善法规规章标准和各方安全责任2个体系,建成全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和应急处置服务2个平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隐患治理和安全评估3个新机制,创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公共交通型电梯一体化采购和应急救援3项管理模式,全省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提升电梯生产质量。将电梯制造纳入“万千百十”行动计划。强化电梯产品型式试验,加强电梯生产各环节一致性核查。督促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国家技术标准,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电梯产品出口,鼓励电梯企业“走出去”。(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负责)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提升电梯维保质量。2019年6月底前,制订电梯维保服务标准。2019年年底前,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评价制度,实时发布评价结果。鼓励维保单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维保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试点开展电梯维保过程视频化管理。(省质监局负责)

  3.提升电梯检验检测质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在运营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合格并自我承诺基础上,适时调整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允许使用单位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201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重大活动、会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保障标准等地方标准。(省质监局负责)

  4.强化电梯安全隐患治理。2018年年底前,各市建立“三无电梯”台账,实行挂牌督办。对无运营使用单位电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调落实运营使用单位;对无维保单位电梯,由运营使用单位落实维保单位;对无维修资金电梯,由所有权人成立相应组织,通过业主集资、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政府补贴托底等方式进行解决。2019年年底前,对存量“三无电梯”全部进行整改。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201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山东省电梯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各市政府,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5.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2019年6月底前,制定老旧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安全评估地方标准。各市组织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建立老旧电梯台账,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同一台电梯检验人员不得为本电梯进行安全评估。2020年年底前,对存量老旧电梯全部进行安全评估。(各市政府,省质监局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明确依据安全评估结论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筹措机制。(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有效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电梯依附设施、机房环境、井道、底坑、应急救援通道设置和土建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电梯数量配备、参数、位置、通道、功能布局等设置审查,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电梯招标不局限于低价中标。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好电梯安全管理交接,确保不出现安全管理责任盲区。规范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文本,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负责)

  2.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电梯生产企业不得将报废零部件用于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要进行指导和监控,并按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要对其制造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对电梯安装、改造、使用、维保、修理、应急救援等环节存在问题的提出改进建议,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做好记录。电梯制造单位要保质保量做好电梯备品备件供应。(省质监局负责)

  3.落实电梯运营使用管理责任。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监督、应急处置等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或零部件。(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4.落实电梯维保责任。电梯维保单位要制定维保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应急救援等工作。落实电梯维保单位24小时值班制度,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维保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维保工作,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维保业务。(省质监局负责)

  5.落实电梯应急救援责任。2018年年底前,制定完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标准。2019年9月底前,各市要建成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平台覆盖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各环节,实现应急指挥、风险监控、统计分析、咨询服务、社会监督、信息发布等功能,完善一级响应(签约维保单位)为主,二级响应(网格化救援站点)为辅,三级响应(消防)为保障的工作机制。平台纳入各市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应急救援客服号码、统一应急救援车辆标识、统一电梯安全信息发布,实现全省数据归集、统计分析及风险预警。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好市电接入,配合通信运营商开展设备安装等工作。(各市政府,省政府应急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三)切实强化电梯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严格电梯行政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电梯质量安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依法组织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各类电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省、市电梯安全状况信息。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状况分析研判,防范系统性风险。(省质监局负责)

  2.全面落实电梯安全行业监管。将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重点内容。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电梯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通报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等负责)

  3.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列为重点督导检查内容,督促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各市政府负责)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发挥省安委会特种设备专业委员会作用,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各市政府,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等负责)

  4.健全电梯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吸收国家及其他省、市电梯安全立法经验,支持各市电梯安全立法工作,加快推进电梯安全地方立法和标准建设。(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等负责)

  5.构建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2019年年底前,建成全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包含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保、许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故障监测、责任保险等信息的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省质监局负责)

  6.强化电梯安全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制造、安装、使用、销售、维保、检验检测电梯行为。加强电梯安全执法机构建设,配强电梯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电梯安全法规标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健全完善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各市政府,省质监局负责)

  (四)深化完善服务管理模式。

  1.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车站、地铁站、机场、客运码头、过街天桥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公共交通型电梯逐步推行“设备+维保”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并协助做好使用管理工作。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定电梯维保技术要求和维保周期技术标准,依法推进电梯由按时维保向按需维保转变。(各市政府,省质监局等负责)

  2.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推动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电梯投保责任保险。探索“保险+服务”模式,推动商业责任保险与电梯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安全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鼓励完善电梯安装、维保人员人身保险品种,提高保险额度。(山东保监局、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局等负责)

  3.优化电梯安全服务管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互联网+施工告知、互联网+使用登记、互联网+行政许可、互联网+申报检验”等业务办理,实现网上办理事项全覆盖。(省质监局负责)

  4.加强企业自律与诚信机制建设。引导成立山东省电梯协会,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实施重点检查、政策制约、舆论监督、联合惩戒、依法撤销资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纳入“黑名单”等措施,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电梯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政府,省质监局等负责)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地要编制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明确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机构,配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重点提升基层电梯安全监管能力,保障电梯安全监管需要。加强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电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分类监管、风险监测等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各市政府,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电梯安全普法宣传力度,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持续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省质监局等负责)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和电梯制造单位联合设立电梯安装、维保人员培训机构和培训实习基地。组织开展电梯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竞赛,培养从业人员“工匠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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