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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开展水处理行业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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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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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8-11-30生效日期:2018-11-30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建〔2018〕104号),我市作为36个重点城市之一,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并强化证后监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5号)规定,本市启动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全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二、核发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综合执法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林水务和环境保护局。

  三、申请时限

  现有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于 2018 年 12 月10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2018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水处理行业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帐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四、申领程序

  纳入本次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行业》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所辖的市、区级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咨询电话

  0755-23911944。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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