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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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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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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函〔2018〕8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19-01-18生效日期:2019-01-1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长沙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长沙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9150—201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要求,结合长沙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范围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主城区及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县(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朗木梨街道、黄黎组团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划定,并报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区划》通过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条款而形成的条文,当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修订之后相对应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 1997年 3月 1日起施行)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8号)

  三、执行标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如下: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时 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 间 夜 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a类 70 55

  4类

  4b类 70 60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 00至22∶ 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 00至次日6∶ 00之间的时段。

  四、划分原则

  (一)以人为本。通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实事求是。从长沙市目前声环境现状出发,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区划。

  (三)科学划分。充分考虑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留有余地。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五)区分特例。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噪声环境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噪声环境功能区,市内交通干线道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五、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划分

  (一)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 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 本次《规定》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规定》生效至下次修订前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2. 本次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不涉及到乡镇、村庄等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 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 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 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长沙市范围内的河道,其主要功能不是航运,不单独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就近划入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

  (2)属于城市快速路的城市高架桥及其沿线相邻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城市快速路及沿线相邻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相同。

  (3)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4)4类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GB/T15190—2014中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

  源 强 类 型 划分距离(米) 相邻功能区类型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55 1类区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40 2类区

  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25 3类区

  55 1类区

  铁路 40 2类区

  25 3类区

  ①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交通干线相邻区域距离按表2要求执行。

  ②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③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2)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④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2)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⑤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定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2规定执行。

  ⑦铁路交通服务区,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干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定为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2规定执行。

  ⑧对于 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 工业区内声功能区划其它规定

  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 3类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

  (3)开发区详规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除工业地产外)。

  5. 其他

  各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建设工地噪声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行政区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行政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建设、交通、铁路、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禁止在 1类区、严格限制在 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五)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六)根据长沙市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原划定结果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适时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长沙市城区的声环境质量水平。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长沙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概况

  长沙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总面积852.592平方千米,其中 1 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7.454 平方千米,占划分总面积的3.220% ;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 628.382平方千米,占划分总面积的73.703% ;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 196.756平方千米,占划分总面积的23.077%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长沙市城市建成区内主要城市主次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城际铁路等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不统计面积)。

  2017年长沙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域划分情况统计表

  1类标准适用区 2类标准适用区 3类标准适用区 总 计

  各类城区 数量 面积 数量 面积 数量 面积 数量 面积

  (个)(平方公里) (个)(平方公里) (个)(平方公里) (个)(平方公里)

  芙蓉区 1 0.951 18 17.743 1 19.45 20 38.144

  天心区 1 0.641 26 99.073 2 3.483 29 103.197

  岳麓区 2 16.312 39 174.276 2 27.838 43 218.426

  开福区 1 2.45 33 91.317 3 40.86 37 134.627

  雨花区 1 2.058 31 80.364 2 22.237 34 104.659

  望城区 1 2.756 18 116.32 2 20.737 21 139.813

  长沙县 1 2.286 8 49.289 2 62.151 11 113.726

  合 计 8 27.454 173 628.382 14 196.756 195 852.592

  注:未计算交通枢纽的区域面积。

  (二)2017年全市交通干线的确定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14)及《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中交通干线的定义,对长沙市各类交通干线的条数、名称等信息进行了确定。确定长沙市铁路交通干线共5条,各类公路及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共302条,其中高速公路10条,城市轨道 2条,快速路 19条(包含万家丽高架桥及湘府路快速路),主要主干线38条,主干线60条,次干线173条。

  八、执行时间

  本《区划》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长沙市各行政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2.长沙市交通干线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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