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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评估与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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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应急〔2019〕37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9-03-13生效日期:2019-03-13

各市(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代替标准GB18218-2009,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规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排查辨识评估

  各地要组织一次新标准学习宣贯培训,督促所有危化品企业按照新标准开展排查、辨识和评估工作。要重点关注新旧标准的变化,针对新标准表1、表2调整的种类和临界量,对涉及相关危化品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对按单元划分后重新评估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原重大危险源等级降低的企业,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核查。

  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要在排查和重新辨识、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加快完成辖区内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等工作。对辨识评估后具有构成重大危险源单元的企业,要以重大危险源为单位、以企业为整体予以备案;对原重大危险源企业经辨识评估后不再具有构成重大危险源单元的,要依法核销。所有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核销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进展情况每月底前报市应急管理局(附件1),具有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单元的企业备案资料(含属地备案受理证明)报市局一份。

  三、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新标准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长制,明确细化各单元重大危险源源长安全管理责任。要督促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根据各单元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完善风险分布分色图。单元源长要及时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管理情况,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联系电话:68611773;邮箱:szajjsc@163.com

  附件:苏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情况统计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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