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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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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安委办〔2019〕76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0-11生效日期:2019-10-11

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深入排查治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决定于2019年10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制定广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和燃气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9〕26号)要求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彻底排查和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在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用气安全主体责任,努力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安全事故和用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9年10月至12月。

  (二)整治范围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内容

  ⒈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环节: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教育情况;入户安检制度落实情况;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情况。

  ⒉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环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储存场站的设施设备、安全附件、消防设施等日常安全运维情况;储存场站安保人员及装备配备情况。

  ⒊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钢瓶溯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落实情况。

  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气瓶安全运输情况;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入户安全配送情况;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域非法运输情况。

  ⒌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重点整治居住出租房、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封闭式房间、车库、高层建筑、出租房单间等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情况;工商业及单位食堂等餐饮用气场所是否建立用气安全责任制、是否违规超量储存气瓶、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情况;是否存在用气场所混用醇基燃料、煤球炉等其他燃料情况;是否使用不合格气瓶、减压阀、软管等情况;是否存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不规范仍供气等情况。

  三、整治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9年10月15日前)。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参照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部署发动工作,开展广泛宣传。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9年11月15日前)。各设区市彻底排查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安全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督促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按照入户安检相关规定,开展供气对象安全用气情况全面排查,对用户违规用气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劝阻,指导用户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2月15日前)。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对违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经营或安全使用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限期未能整改到位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一律关停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证照。对存在严重用气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用气场所,一律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12月31日前)。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本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控水平。

  四、职责分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本次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整治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指导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入户安检等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配合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本次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做好查处非法经营、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查处车辆改装、超载等不符合安全规范规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入户车辆统一规范的指导。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安全管理;负责查处违法违规气瓶充装行为;负责查处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负责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灶具、热水器、减压阀、软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向无证经营人员供气、未落实定期入户安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查处。

  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做好餐饮行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工作,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自查整改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车辆,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中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入户车辆统一规范的指导。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居住出租房、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移交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居住出租房、餐饮单位等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用气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负责开展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宣传,重点做好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安装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及相关配件,到期及时更换,确保用气安全。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做好本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宣传、入户安检以及用气安全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行动方案。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业务骨干参与整治工作中,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层层细化任务和落实责任,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全面排查整改,狠抓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将本次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行动与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重点加强对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居住出租房、餐饮场所等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要督促、指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用气,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渠道,有效地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整治活动中的典型事例、进展情况、整治成果等,形成良好氛围。加大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用气宣传,提升群众安全用气意识。同时,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通过各类媒体对违规供气企业、用气单位或个人予以曝光,形成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和安全用气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各相关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月度推进情况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于12月2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陈铭、覃新宇,联系电话:0771-2264309,邮箱:jstcjc8rq@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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