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新要求,我厅对《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2. 江苏省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3.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工作程序
4. 江苏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规范
5.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与备案工作程序
6.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工作程序
7. 江苏省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回收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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