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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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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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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环办〔2019〕447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9-11-25生效日期:2019-11-25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近期,我局在审查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时,发现部分试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集中转运点建设单位与申报主体不一致、各类合同协议签订单位与申报主体不一致、未提供收集网点文字图片资料及所在区县现场核查记录等问题,为加快推动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确保2020年试点单位在重庆市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的目标按期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中转运点建设主体问题

  部分试点单位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建设(运营)集中转运点的,试点单位在提交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时,须同时提交授权专业回收企业合作建设(运营)集中转运点的授权文件、被授权企业的营业执照、被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承诺书。其他申报材料要求不变。

  二、关于收集网点现场核查记录

  按照《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收集网点的现场核查由所在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收集网点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对辖区内的收集网点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由区县生态环境局盖章的现场核查记录。对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收集网点所在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收集网点的现场核查。

  三、关于各类合同协议问题

  具备废铅蓄电池综合利用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其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原则上由试点单位自行利用处置,不予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利用处置,不提交委托利用处置协议。确因运输距离远,需就近处置的,须提交与邻近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协议及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他试点单位,必须提交与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协议及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试点单位应直接与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收集网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与个人签订委托收集协议,不得会同集中转运点建设单位与相关企业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四、关于技术人员资格和守法承诺书问题

  试点单位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包括毕业证书、中级职称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证明等。试点单位提交的从业人员守法承诺书,应包括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所有实际从业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

  五、关于环境管理制度问题

  试点单位提交的环境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结合拟开展的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编制,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区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关于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建设问题

  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如,完善地面防渗措施、配备计量装置、完善Ⅱ类废铅蓄电池贮存区域废酸性气体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及配备相应的计量装置、配备破碎电池及废酸液收集容器设备等。

  试点单位提交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中,应包括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建设情况的文字、图片资料,以及所在区县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收集网点的现场核查记录。

  八、其它

  试点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等主体责任,要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完善相应手续,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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