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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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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应急函〔2019〕97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2-16生效日期:2019-12-16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管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严格规范从业行为

  (一)依法依规从业。各评价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和法制观念,如实、客观、独立开展评价检测活动,对出具的评价检测报告负责。要加强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和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评价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评价检测机构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在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档案。凡评价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经审查发现问题较多,经现场核实不符的;评价检测中未发现问题和隐患,而被评价检测单位当年发生事故的;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对评价检测报告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评价检测结论与实际不符合的,存在上述问题之一的,除依法对评价检测机构进行查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还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

  (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评价检测机构对合同委托范围内的技术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评价检测机构开展工作,不得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有影响评价检测客观公正实施的行为。对评价检测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严格从业告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登录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供机构情况、资质范围、项目组组成人员等信息,供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评价检测机构应登录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应急管理部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平台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二、强化监管重点、夯实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范围。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对“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烟花爆竹制造业”“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范围评价检测技术服务实施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范围开展评价检测技术服务的,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委托、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二)落实监管职责。省应急厅负责对全省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重点对其认可的评价检测机构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检查。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评价检测机构从事法定评价检测活动的资质有效性、认可业务范围、从业告知、规范执业、安全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行政许可、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和事故调查职责的科(处)室、单位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评价检测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区域内企业对评价检测机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本市范围内公布。

  (四)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评价检测机构准入障碍。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评价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要求评价检测机构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有偿评价和检查。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五)强化上下联动。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评价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处罚,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进行公开并告知省应急厅;拟对我省认可的评价检测机构做出撤销资质处罚的,应向省应急厅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拟对外省市注册的评价检测机构做出撤销资质处罚的,由省应急厅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函告该机构原资质认可机关,并报应急管理部。

  三、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省应急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其认可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保每三年覆盖一次。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将评价检测机构纳入年度执法计划,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逐步扩大抽查比例和范围。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省应急厅将推进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机构资质认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抽查抽检以及企业信息等数据进行关联整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探索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严格案件查办。对监督管理中发现评价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四)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按照山东省《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92号)规定,对评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严格落实市场禁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等失信惩戒措施,防止评价检测机构“带病作业”。

  《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优化便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对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评价检测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核心要义,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评价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制度,逐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省应急厅规划财务处反馈。

  联系人:王淼,联系电话:0531-81792117。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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