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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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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03生效日期:2020-02-03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放废中心、市辐射中心: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近日生态环境部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确保辐射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好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提供服务保障。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相关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非医疗机构可宽限至2月底前提交。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辐射安全执法已有计划安排的,可延后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进行。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确保辐射安全前提下,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辐射安全和防护等相关宣传、咨询和服务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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